摘要:“无讼’思想最初由孔子提出,其本意是要求有效地处理案件从而达到“无讼”的状态。通过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例分析,可以从名公们的审判精神中可以探视出“无讼’思想最初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判官在审判时以‘‘理”为核心来酌情据法;注重案件事实与证据;注重教化,从轻处罚;在以社会压力来唤起两造道德自觉的基础上努力构建两造利益的妥协空间;以及根据案件进行灵活处理等方面。这种“无讼”思想不仅反映了南宋民事诉讼审判精神,也对我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无讼思想;宋代;亲属诉讼
一、无讼思想之重勘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l岫“无讼”的理念最先是由孔子提出的,体现了儒家对于听讼的最高境界。孔子所倡导的“无讼”理念并非指不发生、不处理或者拒绝诉讼,而是指听讼者要有效地处理案件。从情理上来教化当事人,从根源上解决纠纷,使当事人自愿不再提起诉讼。
具体探讨孔子“无讼”思想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t第一,有效解决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因为孔子所处的时代“礼崩乐坏”,大量的纠纷产生,而“无讼”作为当时听讼者们追求的目标,显然不可能通过积压案件、随意裁判等消极的方式来达到。所以要实现“无讼”的唯一途径就是积极地处理案件,做出公正合理判决,使当事人及社会都信服。第二,听讼者要抱有一种谨慎的态度来对待诉讼案件,因案制宜,以辨明是非曲直,使两造理屈词穷或者内心诚服,那么诉讼自然就消除了。正如崔述对孔子之话的解读:“然则圣人所谓‘使无讼’者,乃曲者自知其曲而不敢与直者讼,非直者以讼为耻而不敢与曲者讼也。旧第三,“无讼”的关键不在于百姓对于诉讼的态度,而在于听讼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更在于统治者自身的德行。只有统治者自身做到“其身正”,推行仁政,听讼者在司法审判中做到公正无私。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百姓也就无需提起诉讼。
但是汉唐以来,随着先秦儒家思想上升为正统儒家思想,孔子的“无讼”思想也发生了变质。首先,正统儒家思想神化了君主位,认为君主拥有着最高的德行,所以诉讼的引起是由于百姓缺乏道德教化,而非君主统治之过失,这样自然就把实现“无讼”的重点转移到百姓身上。其次,先秦儒家所主张的义利观是在崇尚“义”的基础上协调“义”和“利”的关系,并不否定对“利”的追求。正统儒家思想则把“义”和“利”推向了对立面,以“利”为耻,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口号。而诉讼争夺的往往是利益,所以从汉唐以来的法律无论从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对诉讼作出了限制甚至是禁止的规定,这与孔子提出的“无讼”思想中有效解决纷争的理念是相背离的。
二、先秦儒家“无讼”在宋代的体现
由于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对私有权利的保护不断重视,宋代与其他朝代压制诉讼的社会情况有很大不同,是一个诉讼高发期,其中亲属间的诉讼尤为突出。历代以来,除了严重危及统治阶级的犯罪法律,都明文禁止亲属间相告。例如在西汉时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唐朝有同居有罪相为隐制度。而宋朝在法律上也大致沿袭了历朝以来的基本规定,例如在《宋刑统》中规定:“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QIttQo砌但是即使法律上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在宋朝的司法实践中判官却受理了大量的亲属间的诉讼,而且受理之后也只是进行了较轻的处罚甚至直接免除对其处罚,这一现象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下文简称《清明集》)就能突显出来。
《清明集》是一部诉讼判决书和官府文书的分类汇编,共有十四卷,涉及范围广,并且搜集的都是当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判决,其中大部分是民事诉讼案件,透过该书能够折射出南宋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在该书中户婚门所占的比重最大,共占了六卷,在户婚门一百八十七例案件中,亲属间的所诉讼就占了三十例。由此可见,南宋时期亲属相告的情况非常普遍。亲属相告既发生在同辈之间,也发生在不同辈之间,不同辈之间的诉讼包括尊长告卑幼和卑幼告尊长。同时当时案件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涉及到财产、婚姻以及继承等方面。
在宋代这种社会背景下,统治者和听讼者想要通过压制、拖延诉讼等方式来实现“无讼”的目标完全属于天方夜谭。因此当时的听讼者想要追求“无讼”,则应追本溯源,了解到孑子最初提出“无讼”理念时的思想内涵。名公们这种追求“无讼”的审判思路,遵循了先秦儒家“无讼”的原始初意。首先,积极受理案件,并不积压、拖延,对于亲属间诉讼;其次,对于受理的案件,根据个案情况谨慎处理,以达到明辨是非、公正裁判、两造信服的效果;最后,名公们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以法为基准,通过情、理的灵活运用实现诉讼的终结,这充分体现了其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而想要对宋代听讼者们的“无讼”思想进行一个更透彻、更具体的认识,则要具体结合到当时听讼者们所处理的案件中,所以下文以《清明集》为史料,以该书中亲属间的诉讼为切入点,来探析当时的听讼者在处理亲属间诉讼时是如何运用息讼手段,来实现他们心中的“无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