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大合同形式之一,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这有助于调整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限制较多,便会引发人们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公平的思考,避免出现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更多的不平等。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该劳动合同制度。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劳动者
《人民共和国中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关注。该合同制度有利于稳定产业关系,保障工人的劳动权利以及工作安全,对社会和谐与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它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仅关注工人的权益保护,而忽视雇主的利益,因此出现了许多纠纷案件。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以《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规定为基础,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实情况出发,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浅析。论文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概念入手,明确了其含义特征及区别于长期合同。关于该合同在我国的法律适用,本文从其订立、变更、解除与终止四个方面阐述了该合同制度的基本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归纳出目前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适用范围、用人单位解除条件和劳动者单方解除三方面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完善。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界定
我国最早在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中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第2O条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的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的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一段时间完成规定的工作的劳动合同,但《劳动法》没有显式定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有劳动合同将其定义为雇主和工人之间签订的没有精确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切的时间指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固定的到期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各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这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人们所说的长期合同或者说终身合同,即“终身制”、“铁饭碗”。通常所说的长期合同是指聘用期是比较长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受法律规定或双方协议的不出现,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能够一直有效,直到劳动合同中的工人退休。它的期限不是确定的,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这需要依据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劳动关系之和谐状况来定,充分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两者之间的平衡。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立
该合同可以分为三类情形:即协商订立、应当订立以及视为订立三种。协商订立指工人之间的联合协商和雇主同意,以订立劳动合同,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订立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工人提出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就应该与工人签订的情形。视为订立则是指如果雇主起用工人的时间长达一年仍然没有与工人签订合同的,那么就认为雇主与该工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变更情形
变更劳动合同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等法律行为,主要有工作内容、地点以及工作福利等方面的变更。可见,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意思自治,不存在胁迫、欺诈或者隐瞒事实等其他情形,那么就可以就合同中相关的各类事项予以改变。另外,合同期限也可以在固定的,没有固定的和一定的工作量来完成相互之间这三种改变。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终止
订立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如果没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或者合同约定的现象,那么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要是出现了上述所说的情形,那么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可以被解除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有雇主单方面解除合同、工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以及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三种情形。
三、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1.合同的适用范围过窄
我国现行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规定了三种情况,包括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不间断工作超过l0年,工人已经工作时间比较长,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lO年和复员士兵第一次就业情况。此外,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是由劳资双方决定的,所以可以看出其适用范围非常窄。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以各种办法逃避劳动法的该项规定,比如与劳动者签订八年或九年的劳动合同后,找各种理由辞退工人。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对雇主这种偷钻法律漏洞的行为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规制,由此就可以看出适用范围过窄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2.合同中用人单位的解除条件过于严苛
虽说引导雇主与工人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鉴于合同的解除条件过于严格,以至于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这种合同就是“终身包袱”,就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的成本显然要比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本要低,用人单位在后者情形下就要陷于不利的地位,那么雇主们往往就更愿意选择与工人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可以稳定劳动关系,但是,在今天的市场经济,其应适应市场经济。因此,应适当放宽合同中雇主的解除条件,允许雇主根据合理的理由、按照标准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证在效率和劳动关系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3.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条件过于宽泛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雇主或工人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如果要解除合同,就必须提前30告知用人单位,而且还必须要以书面的方式告知。由此可见,在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就过于宽泛了许多,应当要注意区分工人的工作性质以及其所在岗位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作笼统规定。工人特别是企业雇主单位关键岗位上的技术工人或者和其他管理人员如果也可以任其随意地单方解除合同,那么将会对用人单位的生产运营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造成人才流失和经济损失,并且用人单位难以根据现有法律获得赔偿或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
(二)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完善建议
1.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
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也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弥补了现行法律的不足,实际上扩大了劳动合同的范围。另外,如果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满之后,没有办理终止和续订手续的,劳动关系继续维持的以及虽然符合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的情形,也可以认为是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这样的话,此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会得到扩大。此外,目前《劳动法》规定的“连续工作l0年以上”的期限过长也限制了其适用范围,笔者建议将lO年缩短为4年,劳动者连续工作4年以后,如果劳动者愿意且经过用人单位的考核并合格后,就应该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去掉用人单位一方同意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从而尽可能减少用人单位随意推卸自身责任或者解雇劳动者的情况。
2.放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的解除条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仅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列举形式的立法很有限,不可能完全考
虑到所有实际上生活中的情况,因此,笔者建议立法应当以类型化的方式放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从保护劳动相对人的公平合理利益出发,让用人单位意识到这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相对等的,而不仅仅是单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不平等条约”。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条件,应该适当的予以放宽,同时也应兼顾用人单位的权益,要是劳动者一方没有能力胜任其所在岗位上的工作或事项,那么就用人单位就应该可以解除该合同。
3.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应适当予以限制
一般来说,劳动者都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也就更加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其单方解除的条件较为宽松,这就导致有些劳动者滥用权利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要对此进行合理限制。劳动者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全面分析其解除是否合情合理。
在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方面,对于企业的关键技术人员或重要管理人员的解除合同的预告期限应该延长为二至三个月,以便用人单位提前雇用相应职位人员接替其工作。并严格禁止一类劳动者不经过此预告期也不办理相关手续就解除劳动合同,不然劳动者一方将承担因此而给用人单位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对损失的赔偿范围,也应当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避免产生更多的劳动纠纷,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建立一个对此类劳动者的惩罚机制对其再就业的条件作出合理限制,这都能一定程度上约束劳动者滥用单方解除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很多市场经济国家通常适用的也被证明是最有效稳定劳动关系的合同。虽然目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设立受到了各种质疑甚至规避,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个暂时的现象就否定它的价值。法律的推进实施是一个系统的长远工程,不仅需要努力克服其自身实施遇到的困难和阻碍,还需要相关的配套法律或政策的推进,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提升其被实际遵守的程度。如我国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就有效地从社会保障的角度配合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让社会逐步认可并接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有从制度上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适应能够改革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实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所以,我国目前一定要坚持推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相信此类合同能够更加有效地推进企业与员工个人的发展,促进我国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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