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失去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后,由于生活方式、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等方面都有别于城市的原困,加上政府安置出现问题。导致失地农民的生活困难。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要解决这类问题应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从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与融入城市问题为主,加入与针对失去农民治安管理方案为辅的治理途径来实现。
关键词:失去农民;城市治安;治安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必然导致农民失去土地,沦为失地农民。失地农民是指因各种不同的原因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包括自然和人为原因致使无法再继续耕种的土地。本文主要针对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工业发展、城镇建设、城市扩建等原因大规模征地拆迁而产生的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生活在城市的框架内,但市民身份却还未得到认可,显得与城市格格不入,这使得失地农民容易有破坏城市治安的行为,对城市治安的影响也越来越深。
一、问题的提出
城市承载着现代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但也承担着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隐患,其中由于城市发展而产生的失地农民问题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失地农民问题中最直接、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由失地农民所造成的城市治安问题,表现为抢劫、偷盗、打架斗殴等的行为。一般的治安问题具有很强的普遍性,因而常常把这类事的嫌疑人认定为无业游民,但是却忽略了在无业游民中失地农民所占比例很高。同时失地农民造成的治安问题又无太过明显的特征,往往把失地农民当成一般的流动人员作案来处理。将作案人交给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罚款、拘留等的处理办法。这样的处理方式固然是有效地惩罚了违法犯罪,但是没有形成全社会的联动机制,对于失地农民而言也进入一个恶性循环,进入一个只依靠公安机关治理永远治理不好的死结,导致城市居民安全感下降,公安机关公信力下降,甚至对公安工作提出了质疑,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
二、失地农民治安问题多发的原因失地农民引发各种治安问题有失地农民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因为没有妥善安置导致他们没有进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难以融入城市生活
失地农民的产生大多因为城市发展加快,而解决其生活问题则依靠城市采取自身吸纳的办法。但就我国的形式来看,农村人口远远大于城市人口所以城市吸纳任务十分艰难。因而城市难以完全吸纳失地农民。于是便出现了一群突然失去土地,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的人群。虽然土地的征用使失地农民身份发生了改变,但因城市自身的难以吸纳造就了失地农民难以和城市融合。所以实质上失地农民是生活在“城市边缘”的人群,他们并没有真正融入城市。
首先,生活方式的冲突。失地农民在转变身份后,虽然居住在城市的边缘地区,但希望融进城市。但是城乡之间生活方式的差异导致这个融合困难重重。失地农民生活方式带有农业社会生活方式中封闭性、保守性、稳定性等的特征。并且生活活动几乎融于生产活动。失地农民在失去原有的土地后,其生活方式就从依靠土地生产转变为从事非农业工作或无业待业状态,这就使得农民难以适应。同时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时间观念不强,生活节奏慢,难以跟上城市的生活节奏。而消费上,他们还停留在原有的单一消费模式,特别是在收入没有提升而身边物价大幅度上涨,对于城市多元化消费模式难以接受。农民无法摆脱贫因,甚奎生活困难,商这样的情况下却又受到城市生活的影响,接触到城市原住民的生活方式、休闲方式,在羡慕的同时发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满足时,特别是失地农民无法维持生计时,偷盗、抢劫等想法开始萌发其次,文化领域的碰撞地也极为激烈。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文化不仅指广义上和狭义上的文化,而且还包括社会成员或其群体的生活方式,包括服饰、婚俗、家庭生活、工作方式宗教仪式及休闲方式。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城市文化因经济模式的发展已形成其特有的文化,且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城市文化突显了多样性、开放性包容性等特征,而在农村由于地缘血缘等关系影响失地农民生活在相对传统,保守的狭小空间内的形成的小农文化思想导致他们缺乏进取,竞争合作等的思想。这样的小农文化思想与市场经济卞的城市文化相悖,而这样的相悖严重制约着城市文化对失地农民的认同与融合。甚至在失地农民中,大多的青少年因文化生活相悖、经济能力低卞的现状影响,开始无心学习,混迹于社会,参与打架斗殴,更有甚者在他人的诱骗之下,参与“黄、赌、毒”行为。
(二)政府安置政策的不完善
当前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经济补助、就业安置、纳入社会福利体系等。但是,这些安置都存在着不足,且这些办法在执行中亦出现问题。
首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是指政府一次性根据征地面积收益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一笔补偿费,据统计,近年来约有8O%一90%的失地农民安置采用这一办法。一次性给补偿办法短期来看是可行的但是长远来看问题重重此处先不讨论在补偿中农民权益被侵害的可能,单从补偿后失地农民生活来看,以往失地农民一日三餐多由自给自足,失去土地以后,失地农民日常生活消费明显增加。而按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不得超过土地收益30倍低级农产品获补偿非常有限,导致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远远不足。
其次,就业安置。就业安置是指通过在第二三产业里给失地农民安排工作来安置失地农民,可是就业安置情况并不乐观,在现在的就业形势之下,可供安置的岗位远远小于被安置人数。而且随着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和破产兼并,过去实现就业安置的失地农民基本被裁减失业。失地又失业导致失地农民生活困难。而且如若工作中待遇不同,极易产生被城市排斥、歧视、仇官、仇富的心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开始产生。
最后,纳入社会福利体系。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福利体系是指在土地征用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的一部份用来建立一个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制度。但就我国的现状来看,这样的保障制度仅仅是基本生活保障,与真正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明显区别,保障水平低,形式单一,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三)作案的有利条件
失地农民生活在城市中,同时又因为对生活的各种不满,造成他们作案时选择的目标也在城市之中。城市中公交车、农贸市场等拥挤之地,便为偷盗创造有利的环境;在偏僻的路段下夜班的人成为抢劫的目标;失地农民的居住区环境差、治安乱,为“黄、赌、毒”的经营提供掩护。同时城市便利的交通也可说为他们作案后逃逸提供了方便,城市诸多公共设施也会成为偷盗泄愤的目标。所以城市的便民设施反而成为失地农民作案的利用工具,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失地农民作案。
(四)现行处理方法的不完善
对于失地农民的违法行为多地公安机关采取的都是消极的处理方式,即有报案则出警处理,大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等的规定进行处理,然而这些法律条文中大多都是处以罚款或拘留。并没有形成联动的社会扶持制度,这样的办法显然对于失业、无业的失地农民而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罚款使其生活上雪上加霜,拘留也不能使其达到悔改的目的,如此循环更使得失地农民对生活无望,导致仇恨、怨恨社会,成为城市社会治安的重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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