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清代 的臬司又称臬台、 按察使 司, 主要 负责一方刑名、 法律和监察事务。清乾隆年间在 湖南桂阳州嘉禾县发生了一起堂兄弟夺田产杀人案, 此案经 多次会 审, 主犯三易其人, 最终才真相大白。案情发展也尽显清中期司法官 员之腐败, 臬司加入追查成为本案的转折点 , 从本案中对臬司的职能和作用的了解可以是我们更加深入研究清代的臬司制度。
关键词 清代 臬司制度 审判职能
一、 候氏兄弟夺产杀人案基本案情
清乾隆年间, 湖南桂阳州嘉禾县侯氏有两兄弟, 兄有三子, 名为候学天、 候觉天、 候七郎。 弟也有三子, 名为候纪天、 候岳天、 候奉天 。 乾隆三十一年夏, 侯氏兄弟相继染病, 久医不愈, 为防止死后子侄争夺田产, 于是立下遗嘱将田产分别分到六个子侄名下,只得耕作, 不得 出卖 。 侯 氏兄弟死后, 在乾隆三十一年七月初 , 候觉天打算将 自己名下的田产出卖, 同胞兄弟候学天与候七郎均同意, 但遭到纪天、 岳天、 奉天的强烈反对 。七月初九, 候岳天得知候觉天卖地成交, 怒不可遏, 两家堂兄弟遂反目成仇, 并大打出手。学天 、 觉天、 七郎持木棍、 扁担猛打, 候 岳天左肋骨及头部重伤, 不久身亡, 候学天三兄弟亦逃之天天。 候纪天遂书写状词, 到嘉禾状告候学天三兄弟杀人。
同年七月十二 日, 嘉禾知县高大成主审此案, 经检验断定死者候岳天头部卤门处为致命伤。 不久 , 候学天、 候觉天返乡, 一审候学天否认行凶, 候觉天满 口招认自己是杀害候岳天的真凶。 七月十四日, 候七郎亦被缉捕归案, 同样矢 口否认 自己作案。于是高大成认定候觉天为真 凶, 上报桂阳州复核。 临时代替桂阳知州张宏燧审理此案的临武县知县万拭未做深入调查便依照大清律堂兄殴杀堂弟的律条, 判处候觉天流放 。判决作出后, 候奉天不服 , 赶赴湖南省城 申诉, 湖南巡抚李因培审阅案卷, 觉得疑点颇多, 遂命令桂阳知州张宏燧复查。张宏燧复查案件后, 发现双方斗殴时, 学天和七郎持扁担, 觉天持木棒, 而死者致命伤为扁担所击 , 于是推翻原审, 再次提审学天和七郎。 七郎依然否认, 但学天后来招供。 张宏燧遂改判学天为真凶, 并按律将学天流放 。 湖南按察使沈世枫对此案大加赞赏。 但候纪天认为真 凶是候七郎, 且有证据证明候七郎买通兄嫂, 替 自己顶罪, 并多次申诉, 沈世枫一直没有受理 。
不久, 清廷委任宫兆麟为湖南臬司。 。 候纪天认为事有转机,便 向宫兆麟再次申诉。 宫兆麟受理后发现该案疑点重重, 于是提审死者嫂子侯刘 氏以及候觉天夫妇 。侯刘氏陈述了案发时候七郎用扁担击中候岳天的头部, 候觉天夫妇也在反复盘问下招供了候七郎收买 自己的事实。 宫兆麟 以此断定候七郎才是本案真凶,于是提请湖南新任巡抚常钧重新会审。但常钧与张宏燧私交甚好, 驳回了宫兆麟的申请。 宫兆麟心中不平, 上书乾隆皇帝, 将案情上告, 同时, 常钧也上书乾隆皇帝, 指责宫兆麟办事草率。 后乾隆皇帝因湖南抚、 司相互攻讦而大怒。于十一月初, 委派刑部侍郎期成额、 郎中吴坛 , 以及湖广总督定长联合会审此案。
案件发展至此, 张宏燧惶惶度 日, 唯恐因自己之前 的误判而招致横祸, 于是买通了湖南布政使赫升额, 求赫升额向期成额送礼说情。 但此事很快传到宫兆麟耳中, 于是宫兆麟将此事禀明期成额, 期成额大怒, 决心彻查此案以还 自己清 白。期成额会同总督定长, 刑部郎中吴坛重审此案, 发现候七郎在案发后逃匿在陈茂叔家中, 提审陈茂叔后, 陈供述出候七郎买通候觉天顶罪的事实。不久, 期成额等人举行会审, 候觉天、 候七郎、 陈茂叔当庭对质, 七郎最终招认。 此案就此审结。 期成额与定长在结案后向乾隆皇帝递上两道奏折, 一奏详述本案事实, 提出处理意见; 二奏详列一审错误, 并参劾张宏燧办案疏忽, 行贿舞弊之罪。乾隆皇帝遂下旨革去参与此案, 附和错判的所有官员, 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杖刑及徒刑 。
二、 本案 中所体现的清代臬司司法审判监督职能
(一)审判监督的范围及方式
中国历代各朝地方司法审判级别多有不同,在清代实行四级审判模式, 第一审级为县 、 州、 厅; 第二审级为府; 第三审级为按察使司; 第四审级为总督、 巡抚。而臬司则处于第三审级的地位。 其受案范围包括: 复核徒刑 以上案件; 复核判处笞、 杖的命案; 会同藩司审理职务犯罪的地方官员; 复核判处徒刑以上的涉及旗人的案件;复核经州县审理后的比较重大的民事纠纷。需要注意的是清代司法权限之划分没有今天这样科学了详细,清代的“ 司法” 通常情况下也包括有关司法的一切事务。 这些事物复杂繁多,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 与审理程序有关的事项; 安置军流犯人; 州县、 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遇到法定需要展限(相当于现代我国法院审理案件中的延长审限)的事 由, 必须申报臬司, 由臬司核夺; 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 向皇帝、 刑部奏请制定条例; 通管解因事务:以及管理讼师。臬司复核的内容与我国 目前的二审程序十分相似, 既有法律适用方面的复核, 也有程序方面的复核, 既可 以书面审理, 也可以亲 自提审, 即是一种全面的审查。 如臬司在审查中发现一审或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则可在提出 自己的意见之后上报督抚审核。若臬司发现先前因司法程序错误导致冤案发生, 则在重新抓捕真凶的同时, 也要严惩一审或二审程序的主审官员。
侯氏堂兄弟夺产案中, 臬司宫兆麟在案件经两次审理以后,由于二审判处候学天流刑, 属于徒刑 以上案件, 在臬司的职权范围之内, 理应复核。 而在查明案件仍存疑点, 且有可能是冤案后 ,要求重新会审,并建议惩治原审主审官员的做法亦符合臬司的法定职权。不难看出,清代的四级审理制度在当时来看是一种较为宽松的司法制度, 不仅给了当事人更多的申诉权利 , 也增加了给冤狱平反的机会。 清中期是我国古代人 口数量最多的时期,民间矛盾层出, 且这一时期, 司法腐败、 官僚腐败现象严重, 臬司的职能在这一时期就显得尤为重要。 臬司作为省一级的审判官,相较其他审级的审判官员有更大的灵活性, 在审理案件时, 不仅可 以按照大清律例作出判决, 也可以适用条例中的地区性法律 。若定罪时没有相应法律条款, 则可以援引其它律文进行比附类推 。
(二 )复核后的处理
清代臬司在对案件复核之后,根据不同情况会做出不同的处理。若认为案件简单, 原审事实清楚 , 使用法律正确且无程序方面的问题, 则直接拟律上奏巡抚复核; 如果遇到当事人对原审不服上诉至臬司处, 或直接上诉至京城的案件, 亦或原案犯在臬司、 巡抚复审时翻供的情况, 臬司则通常将这些案件委托给府 、道两级复审, 又叫 “ 委审” 。这一程序类似于我 国目前诉讼程序中的发回重审。“ 委审”一方面体现出臬司对案件的审慎态度 ,将复杂案件发回原审之外的府 、 道重审, 实际上增加了审级, 有助于更清楚的了解案情 ; 但另一方面 , 这一程序也成 了不少臬司推诿案件的借口。这体现在 “ 委审” 的启动条件上, 清代律法规定, 臬司提起“ 委审” 有时理 由会很含糊, 即所谓“ 查核案情, 恐有未确” 。也就是说即使案件不是上诉至京城的案件、 或罪犯临时翻供的案件 , 只是因为臬司觉得案情复杂, 罪犯难以捉摸 , 或证据不充足等既可以提起下级委审。于是就衍生 出了清中期的一个特别审理机构: “ 发审局” 。发审局又称谳局或总局, 是首府管理下的一个审判机构,负责部分应该由督抚桌司审理案件的预审, 首府对发审局行使直接管理权, 而督抚藩桌两司则对其行为予 以监督。 清朝中期以后, 臬司所有委府代审的案件, 基本都交由发审局办。
而在本文描述的这个案件中, 臬司宫兆麟为官正直, 且事必亲为。他发现案件原审有误, 直接进行提审, 并上报湖南巡抚的做法在清代的司法程序中也是正确的。宫兆麟没有启动委审程序, 足见他对司法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 。 而本案中, 桂阳知州张宏燧、 湖南巡抚常钧的做法则是典型的渎职行为。前文提到, 若臬司发现原审有无且造成了冤假错案,原审法官是要负严重责任的。为了保全自己的官位, 压制案件的复审, 这种枉法行为也是中国历史乃至今天众多冤假错案无法平反的重要原因 臬司官职位阶在巡抚之下,但臬 司与巡抚之间却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虽然巡抚和总督是省一级中的最高行政长官, “ 但布、 按仍号称方面大员 , 有权越过督、 抚向皇帝上疏言事。 ” 。 也就是说臬司可 以绕过巡抚和总督直接 向皇帝上书。根据清代律例 ,三品及三品以上官员都可直接给皇帝上书, 报告工作或参劾官员。而臬司位及三品, 利用这项权利可以有效防止地方官员的徇私舞弊行为。清代虽是四级审判,但实质意义上的终审权仍 由皇帝掌握。宫兆麟上书乾隆这一做法体现 了臬司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项司法监督职能。值得注意的是, 在清代司法实践中, 臬司上报巡抚、 总督的案件, 府 、 督只是象征性地作一个批复, 对于是否应入罪、 以何罪入罪往往 “ 仰按察司查核” 。真正关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况少之又少, 因此, 臬司在对地方案件的审核方面,权力是极大的。
对清代臬司的定性, 学界一直存有争论。 有的学者从按察使职能方面分析其性质, 认为臬司属于纯粹的司法机关。 日本学者织田万总结臬司的职责, 认为应包括: 掌省内刑名案件、 上告事件裁判一、 监督下级审判、 审查督抚批发之案件 、 刑之审拟、 死罪裁判之主查、 掌骚传事、 为大一计之考察官、 为乡试之监试官, 参与一切政务。 然而从本文的案例中不难看出, 清代臬司不仅仅有审判职能, 而且还兼有监察职能。但在清代, 司法权是附着于行政权而存在的, 相应地, 臬司的司法职权亦附着在府、 督的行政权力之下。 可见司法不独立, 行政对司法干预过多的问题在 中国历史上 由来 已久, 这个 问题也是如今我们司法改革的重点。 在提倡法治社会的今天, 对权力机关的监督, 尤其是司法摆脱行政的束缚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关键, 而对封建集权的时代来说, 监督地方权力也是统治者所极为关心的大事。 在皇权至上的体制下, 要控制辽阔的疆域, 众多的人 口, 就必须放权, 而放权地方又必须要进行监督, 防止地方做大, 威胁皇权。臬司, 在这样的权力关系里,既发挥着其司法审判职能, 也以监督者的身份, 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平衡着两者的关系。
参考文献 :
【 l】 《 清史稿》 . 中华书局 出版社 . 1977 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