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代社会中,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经常被使用,这一程序使被害人的受损权益可以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过程中一并得到解决,因而时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针对精神损害是否应该纳入赔偿范围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的基本理论,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可行性方面来探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可赔偿范围的不足及完善路径。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性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来说,应该属于民事诉讼。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设立是为了更加及时有效的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所要解决的也是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所引起的民事争议。因此,在实体上,附带民事诉讼应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有特殊规定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的现状考量
(一)现行立法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法律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禁止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岫从这些立法规定来看,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被严格限定为物质损失,不仅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允许被害人提起,而且在刑事诉讼审结后也不允许被害人就精神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样的做法无疑与宪法的人权保障理念相冲突,而且也与国际保护人权潮流相背离,与民事立法不统~,不利于被害人权益的全面保护。
(二)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请求赔偿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必要性:
(1)增加犯罪成本,有效预防犯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仅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有效的预防犯罪。。因为行为人犯罪后不仅要受到刑法的追究,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要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进行赔偿,这样就增加了犯罪成本。因此,犯罪人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的时候会有更多的考虑,顾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及会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结果,这对阻却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2)体现人权保障全面化的宪法理念。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保障的人权是基本的,全面的。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在人身方面,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等,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公民享有诸如名誉权、荣誉权、贞操权等广泛的权利。被告实旅犯罪行为,当侵害到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时,不仅会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而且会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可行性:(1)民事诉讼程序中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早已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或者把对受害人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品永久性毁损,灭失,从而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造成的损害,由行为人予以补偿,赔偿,以达到抚慰受害人的效果。不仅如此,多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对精神损害赔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无疑也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2)国际立法的先例。保护公民精神方面的合法权益是大势所趋,西方国家的立法普遍重视对公民精神权益的保护。如美国法律规定,伤害身体并直接引起精神痛苦者就构成赔偿的理由。被害人除了身体受到损伤可请求赔偿外,精神损失也可请求给予赔偿。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和精神的全部损失。”0其他例如德国,英国等都有立法规定保护公民的精神权益,给我国的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基础。这些国家虽然采用的立法模式不同,但都对被害人的精神权益进行保护,使被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同时也使行为人犯罪成本增加,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社会犯罪率的提高。为顺应世界全面保障人权的趋势,我国应尽快完善立法,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与国际通行的法律规范接轨,树立我国法制建设的良好国际形象,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