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强监狱的基层基础建工作是保证监狱稳定、安全的重要内容。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应重视监狱的基层基础建设_工作。本文简要分析了目前监狱基层基础建设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监狱基层建设质量。
关键词:监狱 基层基础 建设 几点 思考
目前,全国监狱的劳教体系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怎样巩固基础,面对新的挑战变成了目前需要处理的问题。唯有保证监狱基层基础建设质量,上下协调,才可以更好的保证监狱安全。以下简要针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仅供参考。
一、目前监狱基层基础建设存在的不足
(一)监狱中民警的权利及利益需要改进并完善长时间以来,社会及国家在进行监狱执法期间,过于重视狱警的义务与职责,关注执法的约束与监督工作,却忽视了保护狱警的权利及利益,存在的不足大致提下为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一,基层监狱警力较弱,工作量较多。想要保证监狱工作稳定、安全,基层监狱的警力是重要基础。国际规定,狱警的编制需要为在押犯人的30%左右,英国为62.38%,俄罗斯为4O.36%,美国为36.78%,但是我国狱警人数仅为lg.60/0,此种配备结构无法满足目前监狱工作的发展要求。因为警力紧缺,造成狱警的工作量较多、责任较重,工作时间较长,再加之工作自身存在高风险、高压力,使得工作人员在精神上及身体上都承受了较重的负荷。另外,监狱体系人才引入较为困难,当前,社会及国家对监狱工作的标准较严格,不但需要保证监狱稳定、安全,同时也重视教育及改造工作,警力的欠缺及人才的不足,直接对监狱基层基础建设工作造成影响。
其二,狱警的待遇需要提升。目前,我国监狱中狱警的职位设定采用行政级别的形式,由省编办对监狱职位进行统一安排。因为监狱同其他的行政企业存在较大的差别,具备自身独特的形式,造成职位数同狱警人数的比例过小,很多工作优秀的基层狱警,职位长时间无法晋升。
其三,狱警的执法权力需要提高。现今,在制度方面,对狱警的规定较多,约束力较强,但是却缺少保障狱警权力及利益的标准。尤其是基层狱警,在执法期间,缺少高效的风险防范支持及社会保障。
(二)监狱的法制系统需要完善
《监狱法》是开展监狱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唯一法规,至今已经颁布了20年,然而却依旧缺少与其相匹配的司法解释及配套细则,甚至没有对改法律进行过修改。与其相关的《刑法》至今已经修正过8次,《刑事诉讼法》也已经修改了2次,再加上目前社会发展速率较快,监狱工作越来越困难,所以,监狱的相关法律标准急需改进并完善。
(三)监狱的工作社会速率较慢
伴随着目前社会经济的发展,监狱中工作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监狱工作的社会化必定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之一。然而原有的监狱工作在社会方面呈现空白状态,缺少规范性。犯人的再教育、心理矫正等工作缺少社会的理解与认可,因此,延缓了监狱工作的社会化速率。
二、提高监狱基层基础建设质量的措施
(一)创建完善的监狱民警权利及利益保障系统首先,需要严格基层警力的配备工作。创建统一的警力配备标准,同时制定动态的增长规划。通过细致的调研,了解监狱中警力状况、在押犯人情况、结合工作需求,确定相应到了编制数。另外,还需要对监狱的机关编制工作进行限定,制作台账,从而降低基层工作的负担:其次,需要创建统一的晋升标准,给予每一名狱警有职位晋升的机会。市编办需要依据各个监狱狱警的总人数和结构来确定职位数量,从而保证符合要求的狱警可以及时得到职位晋升的权利。最后,应确保狱警的执法权利。有关机构需要创建狱警执法保障机制,同《监狱法》相结合,对狱警的执法责任、权限、工作流程、安全保障等进行规定。另外,需要呼吁社会各界人士给予狱警更多的关注,获取媒体的支持,从而消除狱警从业者的执法担忧与困惑。
(二)创建完善的监狱管理标准法规
需要借助司法解释的方法将《监狱法》进行细化,尤其是需要明确规定犯人越狱、袭警、死亡等特别情况的应对措施,将狱警的责任明确划分,保证狱警在工作期间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打击犯罪的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在进行犯人假释、收押、减刑等工作时,需要保证复核相关规定要求。另外,需要明确规定出犯人治疗疾病、死亡、伤残等特别情况的救助标准及应对措施,维护犯人同其家属的合法权利及利益,保证监狱工作稳定、安全。
(三)创建监狱的经费保障体系
对于监狱工作来讲,财政是确保其正常运作的支柱与命脉。监狱的财政需要遵照预算的规定,利用中央支付、地方配套等方法,依据转款专用原则,保证监狱的经费。由监狱真实执法情况来看,监狱的经费可以被划分成改造费、生活费、运行费、基础建设费等。建设监狱的基础设施、生产设施等产生的费用属于其他事实的材料,而且这些材料应该有适当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立法公开是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每一个阶段、每一个步骤的信息与资料。它应包括以下诸方面的公开:首先是立法信息的公开,包括立法详细规划、立法背景资料、立法草案及其说明、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会议纪要、公众参与意见的收集与反馈情况说明、正式立法文本等等。其次,要建立立法预告制度,即公开立法规划草案或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或者立法草案。立法预告制度可以充分了解公众的利益所在,深切反映公众的呼声,全面集中民间的智慧,使立法真正建立在民意基础之上。再次,要建立立法会议公开制度。一方面.将立法会议的主题、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发言情况、审议结果等重要内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另一方面,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立法会议,增强立法的透明度,让公众亲眼见证法律形成的过程,从而提高公民参与的热情。
第三,强化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听证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最为重要的途径。河北省有关立法听证制度的建立也早有明确规定,2001年,河北省政府就发布了《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做了规定,特别是对举行立法听证会的范围、程序等做出较为具体规定。这一阶段,共举行立法听证会5次,征求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意见2O多次。2013年l1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中就明确提出“对立法中涉及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应当举行立法听证会。”并且,同时规定了参与人员的构成以及听证会举行的具体程序。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不够全面具体,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强化:首先,要制定统一的立法听证规则,涵盖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两个层面,基本原则一般包括公开原则时效原则与论辩原则,基本制度包括案卷制度、意见回应制度和媒体监督制度。其次,要明确立法听证的范围,即对立法听证的对象做出概括性规定、列举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再次,明确立法听证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法听证的准备程序、举行程序和结果公告程序。最后,要建立立法听证人的选取机制和发言机制。在昕证人的选取上,应包括立法机关的代表、专家代表及利害关系人代表,其中利害关系人的选取范围要广泛且各方比例要适当;在发言机制上,要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发言时间和机会,给予各方基于平等地位而进行的充分而友善的辩论与协商。“立法听证是一种听取抗辩意见以及实现立法公正的制度”,只有保证各方辩论与质证的权利,才能实现公正的立法听证。
四结论
河北省作为经济大省与文化大省,其法律发展与法治现状却相对滞后,在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参与上,近年虽有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渚多问题,与东部、南方各省相比还有着不小的差距。为缩小差距,加快法治河北的建设,我们需要从理念上强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从形式上鼓励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从权利上确证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各项权利,从制度上建立程序保障立法公开和立法听证等制度,对河北省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予以全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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