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在适用范围方面,公众参与的环评不能仅限于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等方面,而是应该把所有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事项都涵盖进来;同时,借鉴国外先进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指标,规定具体可操作的程序,避免流于感性和笼统。
(二)加强对公众环保知识及环境法律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针对我国国民对环保知识及环境法律相关理念认识不足、储备知识不多且参差不齐的情况,我国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及环境相关法律的宣传及力度。政府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逐渐加强公众的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的主体意识、环境意识、法制意识,从而使环保参与成为公众的习惯。另外,要通过宣传等方式改变公众的消费观念及方式,完成由传统的高消费向绿色消费的转变,建立科学的环境和经济发展观,从而改变推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并完善健全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体系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要将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具体化,以立法的形式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程序等核心内容以具体的、特定的、硬性的条文稳定下来,从而避免造成原则性条文无法执行的情况,杜绝规划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在遇到问题时利用法律空缺推卸责任的情况。
其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只有在对相关环境信息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参于环境影响评价,而该知情权必须要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项目建设主体向公众披露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并就相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使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有一个彻底的了解。公众只有在这样一个前提下行使参与权,才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冲突。
最后,完善法律问责机制、监督机制及司法保障机制。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划部门、建设项目单位存在很多问题,并且很大一部分问题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不征求公众意见等。针对这些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规定规划部门、建设项目单位在此环节中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四)重视公众意见,及时向公众反馈结果,完善反馈机制
注重在环境评价过程中对公众反馈结果,尤其是对于有直接利害相关的公众反馈信息,缓解双方的矛盾,保证评价过程的顺利进行。因此,“建议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中,应将公众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处理;对公众意见所作处理的说明,不仅要报送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组织,还应向公众公开;对于公众有较大反对意见的规划或建设项目应举行公众听证会,审批部门应根据听证会情况做出结论”。也就是说,项目主体应该做到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研究论证;二是对这些意见和建议作出处理并公布结果。在特殊情况下,如冲突较大、矛盾较多的时候,还应该由审批部门召开听证会再作出决策,这样才能保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顺利进行,同时有效地保障环境管理活动的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邵道萍.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兰州学刊,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