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和实践司法中,行政诉讼原告经历了三个阶段,包括有直接利害关系违法行政行为的人以及没有直接关系的人、违法行政行为实际侵害人。这三个阶段对行政诉讼逐步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有促进作用的。对我国的法制环境的现实来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更合适。
1.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是需要行政权力所代表的司法权,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尽管是相互独立的,可行政权力没有监督和限制其他国家的力量,将无限扩张,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将不可避免地损伤。所以,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有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力,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让行政行为遵守法律,可以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行为,为行政行为的公共利益,促进有效的行政法律制度,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违法侵占。
2.因为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的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违法行政行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比如,公共利益环境利益、公共设施、财产性利益、资源效益等。这些利益是不特定的普通民众的,行政侵权的性质将被转移到那些没有特定的普通人,具体的侵权行为是不特定的,一般属于间接的。因此假如每个普通民众允许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其他公益诉讼,会出现两种结果,一个是可以每个人诉讼,大量涌现“滥诉”和有过大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或是每个人都想“搭便车”,希望分享他人的成果,不承担诉讼费用和对公共利益,不会显示任何感兴趣的现象。因此,在我国宪法中,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的检察机关,它是对公共利益的核心法律和强有力的保护不受侵害,是行政公益诉讼由特殊到复杂在我国的实践基础。
3.行政诉讼的宗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目的。行政诉讼的宗旨是提高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制度,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是因为中国《行政城乡法》对起诉的主体以及范围有限制性规定,把大多数行政违法行为挤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外,同时行政相对的人广泛担心官官相护。害怕告诉或不肯告诉,以至于我国行政诉讼失去活力,表现出“行政诉讼少,行政诉讼难”的状态。但是,假如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肯定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