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传播学、群体心理学为指导,参循定量分析方法研究了兰和律师在李某某案前后舆论互动情况,借助微博分析工具形象展示了新闻事件聚焦下的律师形象;针对李某某案中舆情民粹化倾向,从历史和现实两个层面分析了成因,提出所谓“媒介审判”不过是司法不健全现状下的伪命题,当事律师作为意见领袖应谨慎操控舆论方向;最后,本文对构建健康的‘律师——媒’关系,促进公平法治给出了可行性意见。
关键词:律师;犯罪新闻;公众舆论;民粹主义
一、作为一种符号的律师
(一)律师的法学角色
律师,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在刑事案件委托代理中,律师作为弥补当事人法学知识、接受当事人委托的专业人员,在案件办理和庭审阶段代替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当事人搜集证据,研判包括起诉书在内的法学专业文件,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是人权进步、司法公正的重大表现。
(二)律师的文化角色
律师文化在不同地区受政治发展程度和传统文化的影响,有正面和负面两种社会情感客观存在。一般来说,在律师参与政治程度较高的地区,律师会被认为是体面而有影响力的职业而受到尊敬,人们仰仗大律师为他们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而争取利益;反之在司法体制较为幼稚、律师制度起步较晚的地区,人们并非着重律师在公共政策上的影响力,而是更为直接的律师收入和支出是否值得,对于律师的嘲讽文化也集中在律师的“见利忘义”、没有原则和高额收费上,律师不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敬意的职业。
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原告附带民事诉讼律师、被害人张妙的远亲张显即以自己的非专业出身嘲讽对手的专业身份,直至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以民事诉讼起诉张显时,他仍然如法炮制,利用自已的博客鼓动社会舆论,散播诸如“药家鑫的名誉权跟张妙的死比起来一文不值”一类毫无法学常识、却符合“实体正义论”的歪曲逻辑,药庆卫的代理律师兰和称其为“张显现象”。作为民粹主义在网络空间传播并影响现实生活的典型案例,“张显现象”值得人们警惕。
(三)律师的媒介角色
犯罪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是指做出违反法律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由于进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原告应为国家公诉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因此,犯罪新闻报道中律师只会以被告辩护律师身份出现,委托人只会是犯罪嫌疑人。
在律师与新闻媒体的互动过程中,律师的第一需求是接受委托人要求,尽可能为委托人张目,即利用媒体表达己方立场,试图将社会舆论拉到有利于自己一边,其次是想通过媒体对个人所代理的案件关注度提升个人影响力,从而带来更多的代理生意;而新闻媒体的第一需求是挖掘新闻价值的需要,想通过接近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获取事实,从而满足受众的知情需要,而律师受职业规范的约束必须保守案件秘密。因此,律师和媒体一开始的出发点就有分歧,这造成了他们在媒介互动中的天然冲突。
二、当事律师在媒介互动中的地位
犯罪新闻天生具有的戏剧性和震撼性,是其成为新闻报道重点的原因之一,受到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当中,律师由于其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且人身活动自由,得以有很多机会在媒体前露面,通过自己的媒介表现影响社会舆论,从而实现对委托人诉求的声张,他们作为律师职业群体在媒介镜头下的代表,不仅对案件的形势发展,更对社会民众的司法期望产生深远影响。兰和律师作为广受社会关注的药家鑫之父诉张显名誉侵权民事诉讼案的代理律师以及李某某等五人涉强奸案当中李家的家庭法律顾问,他在媒介呈现出的形象恰能反映媒体乃至公众对于这一职业的认知。
为了实施量化分析,课题组利用微博传播分析工具“知微”对兰和在2013年7月担任李家法律顾问之后包括出面担任顾问、陪同梦鸽递交公开审理申请、与《京华时报》论战、李某某一审判决在内的数个事件节点的发声作了传播价值以及转发情感分析如下:
兰和转发陈有西的微博,认为此案应该排除公众人物影响,还原事实本身,公正办案,微博情感指数-61,信息曝光量294322。
兰和驳斥网络风传的《李天一新版爆料》一文是虚假新闻,是试图做实李某某轮奸事实的舆论审判,(根据上下文语义判断此处应为“坐实”),该微博情感指数85,信息曝光量612589。
兰和律师在李天一一审行将结束,最终判决日前的总结性发言,认为此案全过程有太多蹊跷发生,公众关注重点被太多谣言所转移,李某某等五人的犯罪事实究竟如何成了次要,微博情感指数·38,曝光量377120。
李某某一审判决之后,兰和律师类似“告别”性的发声,认为辩护律师做得很好,自己作为家庭顾问也问心无愧,该微博隋感指数56,曝光量5379291。此后他的微博保持沉默到2013年11月27日,但后续更新内容已和李某某案毫无关系。
分析的结果发现,转发情感指向紧随兰和微博的内容而变,尤其是兰和驳斥网络谣言和最后“告别”,情感高度正向,反映出自身积极的传播效果。但是转发效果一般,最多的一条微博也只有两层级的转发,水军的比例很低,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用户是真实的自然人。兰和通过自己微博给李家辟谣,爆出案情的新突破,实现了自己“将舆论引向事实取向”的目的,但是这些数据不足以说明兰和为李家担当舆论公关就是成功的。一方面,无法排除通过其他手段删除兰和微博评论当中的水军成分:另一方面,与兰和在微博上自说自话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包括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在内的组织化媒体对兰和在申请公开审理、爆料“案中案”中接近闹剧的表现失望与批评,究其原因,我们发现兰和甚少接受媒体采访,他更多地使用微博这种自媒体工具,或者使用博文来发表篇幅较长的意见,在媒体使用习惯碎片化的大背景下,放弃组织化媒体平台是兰和公关作战失败的重大因素。
佐证这一点的还有李某某家人李双江和梦鸽在媒体面前的一再沉默,李双江自始至终从未在媒体面前露面,梦鸽则总是以一言不发戴深色墨镜走过镜头示人。两人的回避不仅没有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期望,反而加剧了仇官仇富仇名人情绪下的舆论非理性化发展。
在舆情民粹化、仇富仇官心态泛滥的微博舆论场,由于缺乏理性的沟通渠道,李双江回避媒体、梦鸽戴墨镜被认为是“有背景‘胜券在握”的表现,标签化解读李某某父母形成的“刻板印象”引起了舆论对于审判“暗箱操作”的无端怀疑与指责,无助于排除李某某案审判过程中的干扰。
而兰和作为李双江家庭法律顾问,在这一点必须与李家保持一致,即便他可以劝说李双江梦鸽直面媒体,但必须尊重委托人的决定,这一类型律师在媒介互动时的掣肘由此可见,他们的尴尬处境在于,尽管个人在媒介镜头前表现活跃但毕竟是受权委托、为人服务,不能越俎代庖。当社会情绪与委托方对立,受委托合同束缚的律师一方面要处理好社会舆论的风向,一方面还要处理好和委托方的代理关系,在梦鸽先后解聘多任辩护律师的背景下,兰和作为家庭法律顾问更需慎重行事。
三、当事律师更需严守职业道德规范
当事律师加入案件的办理和审判过程之中,不仅帮助委托方处理媒体关系,尽其所能维护委托方利益,以实现司法公平,更重要的个人目的在于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承揽其他委托铺砖垫瓦。为博“出位”而置委托人和委托合同于不顾等失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也就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偶发出现。
作为律师,其本职工作应为全心全意为代理委托人服务,尽可能争取委托人利益,并且在委托人签订的合同范围内活动,保守相关秘密,这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2013年9月28日,北京律协正式开启了对李某某等五人涉强奸案的刑事辩护中出现的违反委托合同、侵犯委托人利益、泄露案情机密一事,自前一日起,兰和的微博就进入沉默状态。在李某某等五人涉强奸案中,由于涉案人共有五名,各自请了辩护律师,他们为了谋取轻判并没有形成攻守同盟的统一战线,而是抢着互相拆台,由于其他四名犯罪嫌疑人并非李某某那样的名人之后,为博出位,与李某某同案的代理律师李在珂由于梦鸽没有接受他来代理李某某方面的请求竟然擅自公布案情细节,此外还发生了其他同案代理律师先于委托人在庭审中认罪的情况,上述行为都违反了我国律师执业规范,需要律师协会依照内部章程做出认定和处理。
同样的案例在两年前早已发生过,作为原告代理人,张显虽然没有律师从业资格,但是他利用自己的博客散布了“药家鑫是富二代”等迎合社会负面情绪的言论,竟然引起不少舆论同情,并且有媒体就误认为他就是律师,堂而皇之地在节目中以“张显律师”名目出现。药家鑫案的结果已为公众所知,为取个人自我满足而牺牲委托人利益,更严重的是偏颇了司法公平公正,歪曲了社会正义风气。
本案中,兰和在9月25日下午接受凤凰网娱乐采访时还表示确认“李某某会在媒体面前露脸”的消息,到了9月26日即将宣判的当天凌晨却矢口否认,自失个人信誉,也白自损失了委托方方面的公信力。
鉴于当事律师的高出镜率,他们的一言一行构建了受众眼中的律师群体形象,影响着公众对于律师这一行业的认知,而律师职业道德失范丑闻的曝光,将严重打击律师的社会形象,挫伤公众对于司法公平正义的期望。
四、民粹主义潜流与“媒介审判”
从“张显现象”到“人人喊打李天一”,不变的是人们对于“官二代‘星二代”的负面心态,这种不良情绪的积累形成了社会舆论的一股戾气,社会矛盾造成的族群对立产生了结构性怨恨潜藏在药家鑫案和李某某案中,成为一股强劲的舆论力量,压制着冷静、理性意见的表达,阻碍着社会舆论的事实取向发展。
除了中国传统善恶美丑的“二元论”文化的机械划分、古代社会对于“讼棍”没有原则的仇视,在社会转型阶段,改革发展带来的各种复杂矛盾盘根错节相互积累,人们对社会不公怀有普遍反感,对公平正义抱有较高期待,容易产生仇官、仇富、仇名人的负面情绪。借助传播高度发达的新媒体平台,公众舆论极易走向群体极化,法治发展的初级阶段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还不完善,对于公平和正义的理解也较为简单,以“杀人偿命”为代表的实体正义观占据主导,而追求程序正义和司法独立则退居其次。
在民粹领袖的号召下非理性的社会舆论形成广泛的社会动员,从表面上看,是以媒介为代表的社会舆论使得判决结果做出了改变,有研究将这种现象称为“媒介审判”,其实,这是法治不健全的环境下权力干预司法的结果。以民粹主义动员的社会舆论在此产生了“律师——媒体——民意——审判”链条,其产生土壤正是司法制度的不完善,给公权力插手司法审判,歪曲司法公平公正的缝隙。
当事律师的高出镜率使其获得相当意义上“意见领袖”的影响力,张显正是鼓噪社会舆论,将大众对“官二代星二代”为代表的阶层固化板结的矛盾转移到药家鑫身上,形成了全国对药家鑫的讨伐,出现了“药家鑫必须死”的极端言论,最终导致司法判决药家鑫死刑的结果。显然,药家鑫冲动杀人,事后反悔认罪态度良好,本可免于一死,但司法机关的不独立使得高层领导的个人意见可以对司法判决的最终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通过媒体聚焦和放大的“民意”就这样成为主流声音,在舆论场中压制了其他意见的表达,并使判决向主流意见倾斜。
李某某被判十年徒刑,更多的是排解社会过度挤压的对于体制矛盾的结构性怨恨,属于“借船出海”疏解社会戾气,这种“律师——媒体——民意——审判”链条不仅对当事人并不公平,法治精神也没有因为民意得到满足就被贯彻,长远来看,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危害甚重,也不利于司法独立的自我成长;放纵民粹思想冲击上层体制,只会使得舆论产生“路径依赖”,权力干预司法的行为也无法得以遏止。
玩火者自焚,试图鼓噪群体极化和社会戾气也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张显操弄社会舆论,造谣称药家鑫是官二代,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冷静的舆论才发现药家其实很普通,极化的舆论立刻调转方向对准张显,这也是兰和为什么能够赢得药庆卫名誉权一案。
课题组以“李天一”和“李某某”分别搜索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的百度指数图,可以明显地发现使用“李天一”搜索的次数(蓝线)远远超过使用“李某某”搜索的次数(绿线)。需要指出的是,蓝线顶端最高接近300万次,因此绿线虽然看上去接近水平轴,其实最低处也有近3万次。
将“整体搜索指数”与“媒体指数”对比可以看出,整体上,使用“李天一”搜索的次数从李某某案事发到李某某服刑全程的十个月中一直占据绝对主流。
媒体指数方面,在新闻中使用符合未成年人保护规范的“李某某”而非点名“李天一”或暗示“李双江之子”类似表达的转折点发生在2013年7月下旬,此时海淀法院组织举行过一次庭前会议,此案也从幕后调查走向台前,媒体报道用语也随官方公告文件统一口径,此后直到当年l1月底李某某服刑,新闻报道中“李某某”占据绝对主流,依旧使用“李天一”的以个数计。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整个司法程序中,从2013年2月底公安机关刑拘到当年7月初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某”一词一直为官方通告正式用语,但媒体对此并没有立即作出反应,而是经历了近四个月的消化期。可见舆论风向的转舵需要相当一段时间,也证明无论是社会普通公众还是媒体从业者,法治、平等的意识远没有深入人心内化为自觉行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判决前没有“罪犯”等法治常识仍需普及。
五、构建和谐的“律师——媒介”关系
社会转型阶段面临的民粹主义泛滥风险是全社会都需要正视和克服的危机,在此大背景下构建新型律师——媒介关系不仅需要律师和媒体作为两大行业的相互交流理解,更需要全社会每一位成员的深度参与,在改革发展进程中培养社会正能量克服非理性、易极化的“戾气”。
首先是健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自律与他律体系,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律师行业自治的作用,不仅要处理好,更要第一时间处理好律师职业道德失范问题,利用新闻时效规律防止事件发酵小事化大:新闻媒体也应该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基础上,克服眼球经济的不良新闻价值取向,严守新闻职业伦理操守,健全记协在新闻行业的自治作用,坚决反对虚假新闻等新闻伦理道德失范行为,对不良舆论导向的苗头及时纠偏纠正;以律协和记协牵头,律师行业和新闻媒体要加强行业沟通,一方面提高律师的媒介素养,另一方面也增加新闻记者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避免在未成年人犯罪新闻报道中再犯李某某案中的错误,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
以司法改革促社会转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判案:司法机关要打开大门,主动欢迎民众旁听审判,媒体报道审判,增强社会总体法制意识,培养程序正义的新型正义观;以新闻媒体的“把关人’’角色带动社会舆论向理性化方向发展,抵制民粹主义的不良社会思潮的干扰。
克服民粹主义思潮,更重要的是坚持改革发展,让更多人民享受到发展果实,缩小社会层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和阶层族群对立,让律师行业真正成为受人尊敬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