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人费用作为证人制度中的一部分,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往往被人所忽视。新民事诉讼法将它确定下来提到了法律的高度.体现了对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其规定的太过于原则,许多方面都没有涉及到,可操作性不强。本文将从证人费用存在基础,中外关于证人费用的规定,规定证人费用的意义以及对于证人费用几点问题的探讨的方面去论述。
关键词:证人;费用;请求权
一、证人费用的存在依据
证人出庭作证虽然是证人理所应尽的义务,但会引发出这样的探讨,即是否应该支付证人费用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既然证人都有了作证的义务,义务是应该去做而不需要有回报的;二是认为目前我国经济还不发达,人民生活水平不高,不能全部由证人来自我来承担差旅费、住宿费等。所以应该对证人进行补偿。虽然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不能由此来否认证人的权利,证人由于作证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应该给予补偿,证人费用的存在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基础。
(一)理论基础
权利和义务一般都是相伴而生,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无论在内容和量上都是相对的。法律既然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证人也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其次,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讲,证人为了出庭作证,当然会耗费证人的时间和精力,影响证人的工作收入。而且,证人去审判地作证,会有差旅费,伙食费等支出,经济利益遭到损失,如果不对证人进行补偿,必然有失公平和大大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再次,现实中的证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个体,将利益的得失当作选择的标准,如果得不偿失,证人就不会去作证此时拒证才是一个理性人的选择。履行作证义务对于证人而言是一种付出,若只付出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不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所为的。
(二)实践基础
从我国相关实践可知,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若不能负担证人费用,会影响作证的积极性,那么证人作证率会更低,将导致诉讼活动不能顺利进行,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解决当事人纠纷。证人费用这一诉讼费用由个人承担,而不是由社会提供充足的司法资源啊,是由于目前我国经济还不是相当发达,社会无法免费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那么对于民事诉讼这种私人纠纷解决方式,让利用司法资源的个人承担证人费用这一诉讼费用是合情合理的。并且给予证人经济补偿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在实践中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国规定此制度,利于与世界各国接轨,更好处理诉讼纠纷。
证人费用有其存在的理由,是证人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甚至影响到整个诉讼的进程,只有权利义务良性运行,虽有作证的义务,但也不能忽视对证人经济的补偿。
二、中外关于证人费用的规定
(一)证人费用的范围及标准
受到经济水平、价值观念、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每个国家对证人范围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在英国,证人的补偿范围是因其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费用。美国证人补偿的范围包括证人在履行作证期间所用的费用,包括住宿、就餐、交通费等等。若证人作证时受到伤害,其医疗费用、丧葬费和由此造成的收入损失都包含在证人费用之中。而且每个州对证人所得补偿也会不尽相同,如:基本生活补助、残疾器材费。日本的法律规定证人可以请求交通费、日津贴费及住宿费用等。对于我国证人费用的范围,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只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规定证人费用预先垫付,后由败诉方承担,证人费用主要包括交通、住宿、生活、误工补偿费。.新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则将证人费用的相关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通观各国法律规定,作证的每一天的补助按照时间来计算,作证的交通补助按行驶的路程来算,其他的费用则按照实际支出。对于我国,根据法院实际操作,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支出为准,但是不宜过高,否则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
(二)证人费用的负担
证人费用的交付,各国的规定大多数是有负有举证的一方当事人预付,最后由败诉方来承担。如英国在其《民事诉讼规则与诉讼指引》的法律中规定,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预交证人费用,然后证人被传唤时再交给证人。美国《加州证据法典》也大致如此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中,证人的补偿费用也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进行预先垫付,最终由败诉方进行承担。新民事诉讼法在与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致的基础上增JJu了第74条关于证人费用的规定,并且对于提供证人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细分为两种。
通过证人费用中外规定的比较可知,就证人费用的范围而言,像英国美国规定的就比较详细并且其包括的内容范围比我国的要大。规定的详细有利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每个案件证人都能平等的对待。虽然我国相较于这些发达国家,经济水平上不能满足于证人所有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借鉴国外的规定,适当的扩大费用范围。证人费用的标准的确定有事实求是说和统一标准说,国外有许多国家是结合这两种标准来确定的,我国也应该如此进行。
三、规定证人费用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证人为了出庭作证所花费的经费得不到补偿。那么完善规定证人费用对于有效解决证人作证难的问题有重大意义。
(一)规定证人费用是证人作证义务的保障
权利义务互相统一是基本的法理,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没有人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没有人只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那么在规定证人作证义务时,其为了作证所花费的经费也应该得到保障,这样才能权利义务相对等。我们不应该使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失衡。因为证人担心作证会牺牲掉时间和精力,同时还会遭受损失。只有证人为作证的费用得到补偿,证人的作证的义务才可能成为一种可期待的行为模式。否则对于证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可以消除证人对于个人利益的后顾之忧。
(二)规定证人费用是国家对证人作证的鼓励
普通的公民之所以可以成为证人,是因为他对案件的情况有所了解,对于我们还原案件事实有重大作用,也是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抗辩的依据。证人与诉讼当事人不同,他与案件的结果并没有利害关系,只是法律上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他履行义务并不能增进自己的福扯。对于作证这种偶然性,趋利弊害是人的天性,作证与不作证的选择实际上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若只谴责是因为证人的思想觉悟不高而不愿作证,莫非有点强人所难。规定证人费用,对证人所花费的进行补偿,不仅是对已经作证的证人的肯定,也是对于未作证人的一种激励,鼓励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要作证,使得诉讼得到公平公正的进行,更好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四、证人费用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
无论是曾经的司法解释,还是如今的新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费用的规定,都只是原则上的规定,而对证人获得补偿的条件、证人费用如何获得等问题未做具体上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更好实现规定证人费用的目的。下面就相关问题进行几点探讨。
(一)证人费用的条件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得到补偿需有以下条件。首先,作为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是自愿的,如果不情愿而被强迫作证则不应该获得补偿。因为他们只是迫于国家的强制力,而不是从内心去肯定去履行其义务,这体现了国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激励,也是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一种肯定。其次证人虽然答应作证,也对其支付了证人费用,而后又拒绝作证的,会丧失补偿的资格,已经支付的费用由法院追回。再次,如果证人做伪证,证人不仅得不到经济补偿,而且还需对其进行法律制裁。最后,证人出庭作证时,其所在的单位已经给予补偿,其补偿的范围要酌情缩少,否则会构成不当得利。
(二)证人费用范围的确定
通过前文的论述,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费用包括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这螳只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所遭受的直接损失,那么我们应该思考的是,证人庭作证而丧失的间接损失是否包括在证人费用面。间接损火则是指证人其JJ待利益的损失,例如证人在作证间本应该去订一份重要的介旧,会给证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但是由_丁证而丧失了这种机遇。那么对一种情况下而丧失巨大可期待利益的证人的间接损失不予考虑,则显得有失公平。所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间接的利益损失应该酌情考虑。法院通知证人是为了证人可以出庭作证,那么通知证人的费用也应属于证人费用的范围。而且民事诉讼属于私权纠纷,不涉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由此引发的费用应该由当事人承担。通知费用一般包括为通知证人支出的邮资费、电话通讯费、专车送达费等。证人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的费用以及证人的翻译费用也都应该列为证人费用的范围。
(三)证人费用请求权问题
法律规定证人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那么就存在一个证人费用请求权的问题。请求支付费用则涉及到向谁请求的问题,这里需要区别一些情况。法律规定证人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其立法本意也是为了惩罚有过错的败诉的一方,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若败诉一方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这时全部由败诉的一方来承担则不符合这一原则,因此,在谁承担的这一问题上,需要看当事人的过错度,更容易操作。由于胜诉方的过错导致的,则由其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若败诉方过错较大理应由其承担,如果胜诉方过错较大,则各自承担证人的作证费用。
对于证人请求权的方式,即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如果口头请求,向法院的书记官申请并做成笔录。法院对于证人的请求,核准其实际花费的车票、发票及误工时间,以决定形式确定证人作证费用的数额。证人如果不服法院所作的决定应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证人作证的费用的支付的时间包括证前给付、证后立即给付和证后一段时间内进行给付。证人在作证之前就给付,由于不能确定证人是否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费用难以确定,提前支付难以操作。法庭应该在通知证人作证时,告知证人有给予补偿费用的权利。对于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通常是在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后请求,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得民事诉讼法就是如此规定,在l0日以后行使。我国相关的法律对证人行使证人费用请求权并没有实践上的规定,但是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可知,应由证人在作证结束后尽快行使。当然对于那些经济困难的证人,为了使庭审顺利进行,保证证人能够按期到庭,可以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根据申请预付其差旅的费用。
结语:证人费用这个问题若解决了,能消除证人作证的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会大大提高证人作证率。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费用的确定和给付有很多细节上的问题。本文最后一部分也是就证人费用相关问题进行重点论述,如给付证人费用的条件,证人费用应该包括哪些,和证人最关心的证人费用的请求。当然,这些建议也只是理论上的论述,也有很多不足之处。希望后续的立法能对证人费用的相关问题作出更加合理具体的规定,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