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与东盟灾害合作合作的背景
中国-东盟的国际合作,法律方面的合作是中国-东盟合作的基石。有法律机制的保障,合作才能平稳顺利地进行下去。随着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的冲突不断加剧,自然灾害爆发的频率也逐年增长,地区范围内共同防治自然灾害的趋势已不可阻挡。东盟各国作为中国东南方向的亲密友邦,与之共同防治自然灾害对中国而言意义十分重大。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人类活动对地球影响的不断加深,地球在人类的改造之下也逐渐不堪重负,出现各种不良反应。频繁的地壳运动、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以及持续增高的地球温度,各种灾害性事件也接踵而来。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与减灾方面的权威专家研究显示:全球范围内由极端气候所带来的灾害的确有增加的趋势。灾害在全球范围内的升级不仅是从次数上来讲,种类跨度也逐渐扩大,洪水、干旱、地质以及其他灾害都有增加。造成的死亡人数从2012年的14000上升到25000左右,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逐年加剧。在关注全球环境治理的同时,人们日益意识到自然灾害难题的克服不仅需要国家的努力,也需要地区国家乃至全球社会的共同合作。各国渐渐意识到加强地区合作对提高自然灾害应对效率的重要性。
东南亚地区是全球自然灾害的多发地区,由联合国人道事务协调处与国际援助合作署委托开展的一项研究显示,东南亚地区人口稠密,经济发展快,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就易造成严重的灾情。最近发生的,2014年2月,位于印尼东爪哇省的克卢德火山l3日晚连续喷发5次,造成4人死亡、5.6万人被迫转移。自然灾害给中国和东南亚地区人民造成了沉重的灾难负担。同居于东亚地区,同样面临着这狂暴的自然灾害的侵袭,中国同东盟理应携起手来,共同防治自然灾害,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双方合作的扩大与深化,要求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必须走向一条制度化的轨道。随着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在各个领域不断发展与深化,合作体制的构建尤其法律体制构建的主导权的归属则是彰显合作各方话语权的最好体现。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为重要和正式的规范,而法律规范本身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在国内法范围内,法律规范多为调整性规范;构成性规范则会更多地出现在国际合作中。国际合作往往以合作双方签订的条约为基础,相应的行为方式多依照条约进行。从法律的角度看来,新构建的法律体制为国际合作双方提供了标准的行为模式,而法律文件在合作国之间创设了新的法律关系从而又构成了新的法律体制。国际合作依赖于各方对其国家利益的取舍,最好的方式即为合作之前有一套详尽的体制规划。
中国.东盟联合灾害防治为中国与东盟在灾害防治领域的合作划定了范围和形式,是个方既尊重对方的主权和自由意志,又形成了规范的行为模式参照表。因此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灾害防治合作最好采取法律先行的模式,这样可以更好的照顾各方之间的利益协调,不致无章可循。
中国与东盟在灾害合作领域已经签订了不少合作文件,也在不同机构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中国与东盟在灾害领域所进行的法律实践多为“软法”性质的声明与宣言,但笔者认为这并不阻碍双发灾害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反而为更加正式的法律机制的构建铺好了前路,虽然声明与宣言并不能作为正式的国际法的渊源,首先必须要提及的是《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迄今东南亚1O国已全部加入这个条约。2003年lO月,中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标志着双方关系迈上了新的台阶。1999年l1月,在于马尼拉举行的东盟一中、日、韩首脑会议上,中、日、韩与东盟共同签订了《东亚合作联合声明》,其中明确提出了东亚加强合作,睦邻友好特别是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以及政治和其它领域。因为2004年印度洋海啸的发生,防治自然灾害也成为了当时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为联合应对自然灾害,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合作也更为紧密。而对于具体的灾害合作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2004年六月在青岛签订的《亚洲合作宣言》,其中明确提到亚洲国家应鼓励农业灾害防治和灾后重建等方面的合作。
二、中泰灾害合作的现状、问题及展望
(一)中泰灾害合作的现状
1975年7月1日,中国与泰国建立外交关系。两国关系保持健康稳定发展。双方还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的框架之下,开展交通、能源、电信、环境、农业、旅游、人力资源开发、贸易便利化、投资等领域的合作。截至2007年12月,GMS共开展了180个项目,动员资金总额100多亿美元,重点项目有交通走廊、《GMS便利客货跨境运输协定》及其附件和议定书、电力联网和贸易、GMS信息高速公路、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等。中泰是友好邻邦。不断丰富两国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共同发展,促进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
关于灾害方面的合作,2000年《中泰关于二十一世纪合作计划的联合声明》中就提出:中泰双方同意两军在人道主义救援减灾方面交流经验,进行军事科技交流以及交换各种信息等。2004年,震惊世界的印度洋大海啸给泰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中国政府和人民对友邻国家遭受的灾难感同身受,在灾难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包括泰国在内的有关受灾国提供了紧急资金和物资援助,派医疗队参加灾区救援行动,并积极参与灾后重建工作。中泰双方在会议期间会就加强中泰在救灾领域的国际和区域合作交换了意见。
2008年,中国汶川发生大地震,泰国在此时也给予了中国很大的关心和帮助。泰国政府捐赠了50万美元并表示希望上述捐款能够帮助四川地震灾区人民重建家园。近年来,中泰关系保持健康稳定发展势头,双方在各领域交流合作不断扩大。2011年l2月,习近平副主席访问泰国。两国签署了加强防灾减灾等领域合作的多项文件,提升两国战略性合作水平。中国和泰国的灾害合作最为典型的方式应该说是灾害科技合作。
2013年4月,泰国地球空间技术局与中国武汉大学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信息技术与外包服务与研究中心,三方正式签署合作协议联合推展泰中地球空间灾害监测、评估与预测系统,启动了一系列合作。将共建泰国地球空间灾害预测系统,预计2014年建成。该系统将主要服务于泰国的海上与陆上交通、减灾防灾、农业、电力、环境等领域。北斗系统可在东南亚地区陆海空防灾减灾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东盟国家经济建设。
前两年泰国水灾,中国水利权威就被英拉总理邀请去了现场。北斗导航系统第一次在国外落地使用就是在泰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已经联合与泰国科技部签订合同,共建泰国地球空间灾预测系统。该项目预计2014年建成,将主要服务于泰国农业的灾害预警。可望对泰国的防灾减灾、经济发展发挥突出作用。中泰达成签署《泰国地球空间灾害监测、评估与预测系统合作行动协议》充分展示了中国对外友好的经济技术援助政策,积极促进了中泰双方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二)中泰灾害合作存在的问题
中泰灾害合作虽然进展迅速,取得了很多令人瞩目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中国与泰国并未建成一个综合有效的联合灾害防治框架系统。中国与泰国的灾害合作目前大多停留在政府对话、灾后援助和科技合作等具体方面,并未建成一个完整有效的整体运作。众所周知,灾害防治是一系列的系统工程,从灾前预警到灾害应对再到灾后重建,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但是中泰的灾害合作目前分区块工作进行得很好,但是整体协调方面尚待加强。其根本原因是中泰灾害合作缺乏一个由国家签订的专门针对灾害合作的框架协议。因为框架协议可以从整体把握和协调中泰灾害合作的各个方面,建成一个完整的运作系统。统一指挥和协调防灾减灾工作。
此外,泰国政治局势的不稳定也给两国的灾害合作蒙上了一层阴影。自1932年至2014年,泰国可以称之为世界上军事政变最多、权力交替最频繁的国家之一。2011年泰国大选,英拉与为泰党获得了压倒性胜利,英拉组成新政府并担任总理。2013年I1月,素贴为领袖,与数个团体组成了人民民主改革委员会,开始了反政府的示威抗议,由反政府示威者的阻扰,大选未能完成。2014年5月22日,泰国军方陆军总司令巴育?占奥差宣布接管政府发动军事政变。
频繁的政变严重影响了泰国的政治稳定性,使得政府出台的政策也随之不断变动。同时,泰国政局的不稳定也影响到了中国与泰国的灾害合作,例如灾害合作条约的谈判就因为政局变动和政府更替而无限延后。
(三)中泰灾害合作前景展望
中国还泰国加强科技合作关系,加强在灾害防治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在国际和地区合作组织的框架下加强协调与配合。在灾害防治领域,双方将进一步促进在防灾技术研究、灾害应对、灾后重建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方面的合作。
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东亚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中泰面临深化合作的良好机遇。在新形势下,面对自然灾害的威胁,中泰应密切合作,推动两国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迈上新台阶。并建立起全面系统的防灾减灾合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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