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前我国正在着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如何将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而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在案件处理的全流程贯穿公开原则,保障立案、庭审、裁判和执行的公平公正公井。
关键词: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 司法公信力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宪法对法院司法公开的要求。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了从立案、庭审、执行到听证、文书、审务的全面公开,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现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继续深入推进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成为了当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
一、立案公开
目前,随着诉讼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各级法院普遍建立了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程序更加公开化、便捷化。但由于各地法院在立案标准上的不统一,仍存在立案中人为的设置各种门槛或不合理条件,加重当事人的立案负担等情形。由于执行标准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
1.在法定的立案标准上设置不合理条件或限制。有的法院在立案管辖上设置诸多不合理的限制。如《民事诉讼法》对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原告可选择对自己更便捷、诉讼成本更低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保险车辆登记地的法院起诉。但有的法院基于压缩案件受理量的考虑,规定此类案件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这无形之中加重了当事人的讼累。又比如,在诉讼费用减免上,一些法院在执行标准时只同意对“正接受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缓交诉讼费用,而对其他情形则要求最多只能减半收取诉讼费,不执行其他的减免缓政策。这样规定虽然方便了立案部门对诉讼费收取情形的甄别,但无疑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2.在法定的立案程序上设置不合理门槛。有的法院为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对诸如离婚抚养纠纷、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纠纷,规定必须先进行立案前调解,调解不能才能立案。虽然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结案率,但对于一些分歧矛盾较大的案件,在尚未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就将诉前调解强加于当事人,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自愿调解的规定。
3.在立案中缺乏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和解释沟通,容易导致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的法院在涉及可能导致群体性纠纷的
征地拆迁等诉讼要求时,面对来自党委政府的压力或者维稳大局,采取不立案或者拖延立案时间的方式,既不说明原因,也不及时出具不立案裁定,导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产生矛盾冲突,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的法院对一些没有委托律师或代理人的立案当事人,未进行必要的立案法律知识普及,导致当事人无法正确提供立案必须的材料,反复的交涉消磨了当事人对立案的耐心,误认为是法院故意设置障碍,将怨气对准法院。
立案是法院履行司法权的窗口,是最早与当事人打交道的部门。立案公开的关键,不仅仅是立案的条件、流程、标准要公开公示,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法定标准与实际执行标准的统一,摒弃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所谓“内部规定”。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诉讼费程序都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通过查询终端手机短信、咨询电话等多种形式方便当事人及时咨询立案信息和查询案件受理情况。特别是对于可能加重当事人讼累或者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形,如不予受理、不予减免缓诉讼费用、诉讼前调解等,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依法及时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寻求救济的诉讼权利。绝不能用所谓“内部规定”来搪塞当事人,阻碍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纠纷解决。要加大立案程序中的法律释明,安排专门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引导,提供立案咨询,避免因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误解,导致对立案工作流程的不理解甚至是对抗情绪。
二、庭审公开
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庭审公开化程度更高、程序更加透明,充分保证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当事人在程序中享受法律的公平正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裁量权的随意性问题,使法官的裁量行为更具法理性和说服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这一点上,不妨借鉴香港地区法院的做法。香港法院和法庭对社会大众保持着高度的透明,只要是公开聆讯的案件,都允许任何公民旁听。庭审信息都会以审讯案件表的形式在审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六点,在法院的网站、各法院及审裁处的显要位置上公布,公众包括媒体记者均可直接进入法庭旁听,除
了要做到在进出法庭时向法官鞠躬行礼,旁听时不得录音、录像外,再无其他限制。记者旁听也无需事先声明,但禁止在法庭内拍照和录音、录像。这些做法都有效的提高了公众对法院案件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在新兴媒体和公众媒介迅速发展的今天,人民法院更应掌握庭审公开的主动权,防止司法话语权落入个别媒体和舆论漩涡,形成对法院庭审公正性和司法独立性的不正当影响。要积极利用微博、微信、庭审直播等新兴媒介和即时通讯手段,及时将庭审内容向社会公开,反应真实、全面的庭审信息。对于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庭审结束后,应及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由案件承办法官对庭审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案件存在的质疑,避免因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而导致的谣言和负面情绪,提高社会对庭审程序和审判结果公正性的认同。
三、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载体。文书能否做到全面、准确、及时的公开,决定了法院的审判行为和审判结果能否及时得到案件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近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为载体,全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取得了明显效果。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随着裁判文书公开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公开的程度不够。目前裁判文书的公开集中在中级以上法院,而与老百姓打交道最多的基层法院的公开却略显不足。目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能实现辖区内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的省、市、自治区仅有l3个。即便公开较为彻底的法院,文书的公开也有所筛选,没有做到全部公开。有的基层法院另辟蹊径,独立建设自己的裁判文书公开网站,但由于缺乏宣传,外界极少知晓登录查询方式,没有起到文书公开的效果。
2.公开的制度欠缺。随着裁判文书从相对保密有限公开走向全面公开,对裁判文书的质量要求将进一步提高,除了要防止裁判文书“带病”上网外,还要注重运用法言法语和百姓语言,使公众读得懂、看得明白。由于目前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人少案多”的困境,在案件数量剧增的情况下,还要面对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接受监督的挑战,这无疑加大了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强度和压力。部分法官存在对公开裁判文书的畏惧感,不愿主动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多是依靠上级法院的要求,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要推进裁判文书的公开,就必须从制度上解决基层法院和法官对公开的畏惧情绪,形成对文书公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让公开成为一种自觉、一种习惯,从不愿公开、不敢公开转变为主动公开、敢于公开。首先,应进一步发挥“中国裁判文书网”在裁判文书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所有的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分级分地域统一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其次,要形成对公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案件承办法官应作为裁判文书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在送达当事人后,扣除必要的技术处理时限
外,应规定公开的时间限制,并作为网上办案流程进行流转和监督,纳入对案件承办人承办案件质量的考核,形成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第三,为裁判文书的高效公开提供保障。在各级法院内部设专门部门,对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技术处理和质量审核,减轻案件承办人对文书质量的潜在忧虑。
四、执行公开
执行信息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体现了人民法院执行权的运行状况长期以来,?民事领域“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大难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执行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不对称,导致公众和当事人难以及时了解人民法院为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执行“寻租”提供了空间,难以争取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和执行结果的认同。目前在执行公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法院执行机构对“四查”,即“查银行、查工商、查车辆、查房产”流程公开透明不够,申请执行人无法及时了解申请执行事项的进展。有的案件经过“四查”后未发现财产线索,却没有向申请执行人公开“四查”的具体过程,仅告知查询结果,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认为执行不能是由于法院的不积极作为所致:有的案件经过“四查”虽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因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执行,或者由于财产执行需经评估拍卖等较为复杂的程序才能实现,短期内无法迅速执行到位,但由于沟通不及时、信息公开不完整,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认为法院在庇护被执行人。
2.执行不公开导致执行“寻租”泛滥,严重影响执行公信力。
由于执行信息不公开和缺乏有效的监督,在执行财产评估、拍卖等环节,亦成为腐败的高发环节。近年来,执行“寻租”案件频发,给执行双方的利益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在公开,提高执行公信力的瓶颈也在公开。执行案件必须做到全流程公开,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执行案件
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财产线索的流程、查询的结果都应当详细的向申请执行人披露,为社会公众查询相关案件信息提供便利。对有被执行能力但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在不损害被执行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对被执行人的基础信息、财产状况向社会公开,以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督和制约,及时发现和提供财产线索。要加强对执行流程特别是评估、拍卖程序的监督,对参与评估、拍卖的机构通过公开随机摇号方式确定,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通过网络竞价平台实现网上拍卖,公开充分竞价。加强对执行信息的法律释明,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的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提高执行双方对法院公正性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