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我国涉密罪中是一项较为严重的罪名。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已经出现了新的特征,而且还在不断的增长中。本文阐述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最后以实例阐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关键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定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业界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有专家定义为,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相关人员,不遵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定
(一)主观方面要求出于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l4条的规定,某种行为要构成故意犯罪
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含义主要指行为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国家秘密外泄并给国家带来的损害,前提是对国家保密制度和安全、利益的严重损害这一事实要素知晓,但从意志因素层面还是对这一后果的产生持故意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有关故意要素的确定,即能够从行为人的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层面分析,也能够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意愿等相关因素来分析确定。比如,行为人做出泄露国家秘密的做法是在贪恋财色、徇私舞弊或遭到胁迫的作用下进行的,那么就可以确定其故意泄露。但若行为人明知某些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后果,但由于本人太过自信,或者对这一后果的产生心理上放松警惕,而造成的没能依照相关制度对国家秘密进行有效防止产生的国家秘密失控,再或者是行为人无法准确预知、无法及时阻止等原因造成的国家秘密泄露,主观上没有过错,那么都无法定性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前两类行为属于过失泄密的范畴,后一类行为则不属于犯罪范畴。
(二)客观方面要求实施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作者观点,在客观方面行为人是否做出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要从两方面来界定:
1.行为人违法
违法就是行为人不遵守国家秘密法的制度要求。但学术界对国家秘密法的界定并不清晰。有学者认为,以上所列出的有关国家保密法的制度依据只有《保密法》以及《实施办法》。有学者则认为,国家保密法主要包括《保密法》、《实施办法》;另外,下面所列出的详细的保密规定也在违反国家保密法制度的范围内,主要有有权国家机关、单位按照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得出的与本单位、本机构具体事项相融合的保密制度。如果行为人做出了违反这些制度的行为,就触犯了相关的保密法则。司法部门在面对这类问题的时候,应该视其为违反保密法的行为,要加以制裁。
2.行为人泄密
泄密就是行为人对自身掌握的国家秘密做出泄露的行为。关于本文所指的“泄密”,如果只是简单理解为把自己掌握的国秘密泄嚣给不应当知道的其他人,则这一理解会产生歧义。此处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35条的内容,对这一行为的理解进行深化,此项内容指出“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然而,在司法界定时,如果国家秘密未经合理合法的途径控制而发生外泄,会产生何种结论呢?大体上有三类状况:其一,可以证明国家秘密被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的后果已经存在;其二,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国家秘密还没有被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其三,结果还存在两种可能,即没有国家秘密已经被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的事实,也没有国家秘密还没有被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的界定。以上对这些现象的分析中,第一类归为“泄密”行为;第二类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的规定也应该被认定为是违反保密法规定的做法,即使行为人否认其泄密行为产生的的后果:第三类通常会对那些处在萌芽状态但并没有完全展露出来的坏现象带来推动效果,应该要把这一行为归为泄密行为,因为这一行为如果真的发生就会给整个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害后果,因此要及时对这一行为进行严厉的控制和沉重的打击。
3.定罪标准要求情节严重
从我国的刑法规定得出,犯罪行为有三种基本特征,即严重的时候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三种基本特征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一般构成要件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泄密行为的“违法构成”,如果普通的违法泄密行为的组成由“情节严重”这一“量”的增长,而发生量变时,量变累积到一定数量就会发生质变,那么普通的泄密行为就会产生质的变化。这是由于普通泄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情节严重”这一附加因素的界定下,就会变化到应接受刑法惩治的地步,此时就要对这一行为借助刑罚手段来定罪惩罚。这样一来,普通泄密行为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二者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也可以说,对隋节严重”这一附加条件的界定就是要证明泄密罪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后果已经超越了普通泄密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而且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从而产生了刑法中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而遭到刑法制度的惩处。因而对于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定,主要依据在于是否满足了情节严重这一重要参考标准。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实例分析
2014年4月l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泄露全国成人高考答案的案件。按照规定,考试开始前,全国成人高考的试题以及答案要处于绝密级别的保护,但是在2012年的lO月份,专升本考试的试题答案却在开考前泄出,被考生提前知晓并进行转发,最后逮捕了多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据了解,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月25日对该犯罪行为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均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一年。
(一)案情回放
李龙,29岁,山东聊城人,此前在河北省考试院成人招生处任工作人员。2012年9月20日前后,其开始担任全国成人高考招生考试的试卷监印工作,有了能够接触到试题的机会。他的工作内容是负责对试卷进行校对、监印。吴庆峰,34岁,河北曲阳人,曾与李龙合伙开办了一家以成人高考为内容的培训机构。苏明,28岁,河北南和人,此前曾是该培训机构的一名办事人员。李龙在承担此项工作之前,曾与吴庆峰商定要把此次考试的试题答案泄露给吴庆峰。经过共同商定,吴庆峰指使苏明为李龙准备作案工具,即笔记本电脑及无线网卡,然后通过李龙的工作便利将工具携带进入制卷曲。然而李龙在进入前被检测出携带了电子设备,按规定是无法进入制卷区的,但是李龙却一再以工作需要为借口而谎称电脑必须携带,后按规定填写相关申请表后把笔记本电脑和无线网卡携带进入制卷区。
通过李龙对公安机关的供述,在其承担成人考试试题印刷和答题卡排版时,趁机借助试题校对的环节,对试题答案进行抄写和记录,所有的答案都写在一张事前备好的纸条内,然后在制卷区内利用携带的电脑把纸条上的答案整理成电子文档。由于担心会被其他人发觉,抄在纸条上是用“1234”代替“ABCD”。然后用汉语来代替答案中的“ABCD”,并以汉字的形式将选择题的答案编排在电脑上,比如“我”代表“A”。
2012年全国成人高考的考试时间定在lO月13日和10月l4日两天,在lO月l3日的晚上l1点前后,李龙曾试图利用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和无线网卡把答案发给吴庆峰,但无奈发送地点正是监印试卷地点,区域有网络信号屏蔽措施,无线网卡的信号很不稳定,李龙经过多次尝试才于第二天凌晨时分把答案发送成功。
(二)案情审理一一被告人均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此起全国成人高考泄密案件,最初由徐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利用技术手段发现,按照公安部的制定管辖划分,新沂市公安局于2012年10月20日立案侦查。2012年J2月4日,犯罪嫌疑人李龙、吴庆峰、苏明被抓归案。2013年1月4日,新沂市公安局提请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月l1日,由最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处以刑事拘留的判决。
2013年l1月,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李龙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承担2012年全国成人高考试题印制工作的整个过程中,事前与吴庆峰和苏明互相勾结,在明知不许携带电脑和无限网卡的规定下仍然故意将其带入制卷区,并主动向吴庆峰等人泄露国家秘密,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罪的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因此依法判处李龙有期徒刑四年。同伙吴庆峰事前就与李龙预谋犯罪。并指使苏明购买了笔记本电脑和无线网卡等犯罪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苏明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同样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案件审判依据
全国成人高考试卷和答案属于国家绝密资料,接触此类资料的人员,无论是谁都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相关保密法的规定,都不能做出违法刑法规定的行为,将国家秘密泄露出去。我国的刑法还特别制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罪行,所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形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必要条件是:一是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保密制度。二是客观层面主要体现为违反保守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三是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四是主观层面表现为故意,就是行为人事先知晓后果而故意为之。在此案中,李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先明知该行为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相关规定,但仍然故意将取得的试题和答案泄露给其他人,导致国家秘密的严重暴露: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规定。该行为完全切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组成要素,因此李龙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结语
本文主要以国外刑法的有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为参考,借鉴了其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律手段,并且借助对有关犯罪构成要素的研究分析,来剖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真正含义,然后再利用对案件的分析,以及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处理依据,以此来理清有关该罪的司法认定过程,并给出该罪的合理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