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份而异的“养老金双轨制”所产生的退休待遇上的巨大差别,以及日益积累的社会不满情绪,导致原本作为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的社会保障体系正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退休制度亟待重构。在现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为契机,打破身份壁垒,整合各类由政府支付的公共部门退休金、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等双轨制退休制度,建构公平对待全体劳动者的现代退休制度,已经成为我国退休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在基本养老保险中,剥离岗位利益,实现退休权平等
从权利属性来看,公民退休后的养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退休权平等主要是指劳动公民在退休法律制度上的平等对待,不论是企业的劳动者还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充分反映了职位、贡献等因素。而当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后,继续享有岗位待遇也就失去了依据。因此,基本养老金作为劳动者退休后的生存保障,不应因其原来劳动岗位的不同而有任何差别。退休法律制度应当树立退休制度人人平等的公平理念,剥离身份、职务等岗位利益,建立不分职业身份、待遇平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劳动者的退休权利平等。
(二)依法确定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参照要素
在退休制度重构的过程中,为了实现退休权利的平等,应当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金的参照要素以及这些参照要素在确定基本养老金时的具体影响。
首先,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当与工龄和缴费数额成正比。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高低,直接影响基础养老金的高低。
其次,养老保险金应当与社会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成正比。社会平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反应的是货币的购买力与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之间的关系。物价上涨尤其是居民生活消费品的价格上涨,会直接影响养老金的购买力,进而影响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因此,要保证养老金的购买力不降,就要相应地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保证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有所降低。
再次,基本养老金应当与社会平均工资成正比。当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后,其在岗期间的工资报酬就不应作为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参照因素。为了合理确定退休后的劳动者与在岗的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应当将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作为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参照要素,并与基本养老金保持合理的比例,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确定适当的养老金替代率。
(三)加快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国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基础养老保障。在退休制度并轨后,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应当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辅以各种补充养老保险的综合性养老保险制度。首先,国家应当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等对待的同时,各种用人单位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本单位劳动者建立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多补充,反之则少补充。国家在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时,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如允许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从收入中得到补偿,对企业补充保险费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保值贴补率等。
其次,国家鼓励劳动者参与其他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个人储蓄养老的一种方式,是为了满足个人特殊的养老需求自愿选择参与,由保险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生存保险金的养老模式。商业养老保险要求劳动者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是高收人群体的补充养老方式。对于商业养老保险,国家应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抵扣等措施,鼓励高收入劳动者参加,以满足高收入劳动群体对较高养老金的需求。国家应鼓励探索“以房养老”等新型的补充养老模式。“以房养老”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简称。与商业养老保险一样,“以房养老”是在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的一种补充养老选择。“以房养老”在国内发展还刚刚起步,需要进一步出台具体政策,让“以房养老”的补充养老政策能得到社会认可。
五、结语
双轨制退休制度是我国退休制度改革的半成品,双轨制退休待遇的巨大差异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退休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相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缴费义务平等、制度结构相同、待遇计发办法一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基础,实现退休制度的统一。相信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双轨制退休制度必将和计划经济时代的户籍制度、票证制度等历史词汇一样,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参考文献]
[1]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状况调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2]冯建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中国工运学院学报,19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