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策一
针对立法需求大,主要从以下方面解决:
1.对于抗诉、检察建议进行程序上的细化。对于案件的前期调研、审批、送达、答复等一系列的程序流程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法规。
2.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司法文书的内容、格式等作出统一规范。
3.对案件的审查期限、送达期限等作出具体的规定,规定自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措施下达后,在合理、规定的期限内,人民法院依法展开审查,进行答复。
4.进一步界定抗诉与建议的界限,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协商性的措施,以相对缓和的态度进行建议,与抗诉在形式上截然不同。因为司法活动“并非独白,而是对话和交流。”0证明了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针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不能泛泛的一概采取抗诉这种强制性手段。
5.制定完善的反馈机制。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可组成立案复查机构,对确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对于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对人民检察院予以书面说明。
(二)对策二
对于检察权与审判权所产生的矛盾,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应该及时、主动地进行沟通和协调,对存在的问题达成共识。
1.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权的主体,首先应该将公正司法作为己任,端正面对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态度,做到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不规避责任,不推脱责任。其次,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中,应该做到依法执行,在程序上有法可依,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高度透明。人民法院应实行法院对生效裁判和执行情况的备案报告制度。。同时,对于生效的裁判和执行活动,在不涉及各类隐私的情况下,应积极主动地公布上网,接受监督,使人民检察院等检察监督机关能够客观、准确的了解案件详细信息。
2.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监督权时,也应注意监督方式。对于可以予以纠正的问题,应该采取相对缓和、柔性的监督方式进行,保证不过分干预法院的审判独立:对于明显的错误及渎职,也应当及时采取抗诉,及早彻查,减轻社会影响力:对于严重干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也应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法检共同做到妥善化解矛盾和纠纷,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一、职能转变中基层民事检察监督机制的变革
(一)变革之一:丰富民事检察监督的手段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民事检察监督的手段明确扩展到检察建议与抗诉并存,两者在性质上的确形成了互补。但基层检察院在积极的转变职能的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种方式明确不足以应对繁杂的诉讼活动。
对此,针对不同的主体,可增加以下几种监督方式:1.针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首先,应增加对执行人员职务犯罪初查。检察院发现执行人员徇私枉法、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的,检察院进行初查后移交刑检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做到提早排查,减少利益损害,减轻社会影响力,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也督促执法人员廉洁自律。其次,应增加建议有关机关停止干预执行。对于一些特殊部门不当干预法院的审判及执行,检察机关应给予一定的制度性辅助。
2.针对当事人而言,应增加促成和解监督方式。当人民检察院发现确有和解理由时,应积极促成和解。这种监督方式不单单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是在司法程序中实现共赢的一种积极的监督方式。
(二)变革之二:扩大基层检察机关接收案件的来源
现阶段,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来源,大多数是由诉讼当事人申请和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这种接收方式过于单一,因此对于案件的接收方式应该适当扩大。
1.从刑事案件中挖掘民事案件,例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挖掘民事案件,例如,审查与在审的民事案件有关连的民事案件。
2.对于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侵害性较大、会引起群众性纠纷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主动介入。这种将后置程序提前的提前介入,似乎会干涉了法院的审判独立性,但却可以及早介入案件展开调查研究。
3.将公益性诉讼明确纳入到检察监督中,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该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不能作为明确的法律指导。因此,首先应当立法确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其次,确定检察机关可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类型,消除在案件适用上地方法规、特别法与民事诉讼法所产生的矛盾。
结论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予以立法的肯定,完善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分工不平衡的现状,推动着基层检察院进行职能上的转变。同时,基层检察院更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在扩大自身职能的同时,更应加强内部建设,规范自身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到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好司法保障。
注释:
①黄辉明。桂万先.我国检察权的职能拓展.中麸中央党校学报.2013(3).
②f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③陈敏.民事诉讼中的捡法关系.法制与社会。2011年3月(下).
④【意】皮罗·克拉马德雷著.翟小波,刘刚译.程序与民主.高等教育出版杜.2005年版.第73页.
⑤王德玲.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99页.
⑥彭志刚,于伟香论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