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科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对刑法在执行与适用过程中起重要指导作用。在犯罪论系中,罪刑法定原则是认定行为犯罪的唯一依据,当罪名不直接描述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时,司法工作者应从行为主体社会性、行为侵犯客体程度以及行为针对对象的社会性作综合考察,为定罪量刑作更为准确的判断。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 罪刑法定 危害程度
一、社会危害性释义
(一)社会危害性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在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中,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方法是通过考察其是否符合于耦合式的四要件之下,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如符合,即代表该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如不符合,即排除行为属于犯罪的可能性。但一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还需要进一步考察该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即进入实质性的判断——社会危害性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对国家或人民的利益造成的损害。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犯罪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原则上,一行为具有违法性,也就意味着存在危害性,但也会有例外,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存在危害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又称正当化事由,所以违法阻却事由是从反面否认行为构成犯罪。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危害性的大小,能够有效化入罪为出罪、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保护人权。
犯罪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价值是一种关系属性,它不是由客观固有属性决定的,而是客体根据人的需要、目的所形成的关系。0犯罪所致的侵害虽然对特定的人、物或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其可能是有益于行为人本身的,在衡量两方利害得失时,需要通过特定的评价机制,去判断行为善恶,此机制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这就是社会危害性的判断。
(二)与大陆法系三要件论中违法性的对比
大陆法系三要件论中,评价一行为是否属于犯罪,须经过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三步的考察。该判断是一个出罪评价标准,当一行为符合了判例法或制定法中犯罪的形式构成要件后,继而考察是否具有违法阻却性,如存在则排除犯罪,如不存在则证明行为具有实质违法性,再进入行为有责性判断。可见三要件犯罪体系把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实质违法性纳入评价之中,并且是有步骤进行。而我国四要件体系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犯罪评价体系,一行为符合了四要件只代表行为具有形式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在四要件之外进行考察。如要对比两大体系的关联,我国四要件构成就类似于大陆三要件中该当性与有责性要件,来考察行为的形事违法性;而社会危害性的考察就相当于三要件中第二步违法性判断,属于实质性判断,考察具有形式违法性的行为是否存在法益侵害性。
二、社会危害性程度
当一行为被认定存在形式违法性,还必须要衡量其造成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刑法具有谦抑精神,刑法的紧缩性、补充性与经济性0都要求不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都不需要刑法去对它进行评价。社会危害性包含行为的社会性与危害性,社会性可包括犯罪人的主体社会性,被侵害客体的社会性、行为构成的社会性等:危害性具体指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的程度。判定一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大小,考察其社会性与危害性应该是缺一不可的,如果行为单具有社会性但不存在严重危害性,或行为表面上具有一定危害性但在特殊社会性背景下可排除其危害性的,就不应该认定该行为达到应受刑法处分的社会危害性了。然而,行为的社会性和危害性并非均可量化,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司法机关运用综合的评价机制。,去对符合刑事违法性的行为进行社会危害性分析,从而对行为人作出入罪或出罪的判断。
注释;
①邵维甚犯罪判断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年版.第23页
②陈兴良.刑法蘩抑的价值蕴古.北京:现代法学.1996(3).
③包括立法耳的、刑法法益、历史文化传统等.
④朱平无罪判例名案精析.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