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未成年人是祖国将来的建设者, 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他们的生存和成长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的实现。但是由于社会、 经济和家庭等多方面的原 因, 部分未成年人流浪街头、 居无定所 , 生存环境恶劣。本文针对 目 前我 国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中的暴露 出的一些问题 。 从源头治理、 开展救助、 成果巩固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 系提 出建议 。
关键词 流浪未成年人 救助 保护
流浪未成年人(为表述方便, 本文同时采用流浪儿童这一说法)是当今社会中倍受关注的一个群体,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在中国, 流浪未成年人是指年龄在 l8 周岁以下, 脱离家庭和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 24 小时, 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儿童。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 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 具有极其重要 的意义。
根据民政部官方数据显示。2013 年全国救助的流浪儿童超过 l5 万人次 。必须承认 , 我国这些年在保护儿童基本权利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作为一个拥有 3. 1 亿 l8 岁以下少年儿童的发展中国家, 中国在促进儿童发展方面, 依旧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笔者在对流浪未成年人生存状况以及我 国目前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针对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策略进行了深入探讨 。
一、 做好源头治理 , 预防未成年人流浪
(一)落实父母亲权义务
我国强调原生家庭对儿童照顾的重要性, 国家干预的情况往往是在 出现严重的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时候。 因此, 建立健全亲权保障制度, 强化父母的亲权义务对保障儿童权益尤为重要。同时, 对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追究应该更具刚性。 如 日本民法规定, 父亲或母亲滥用亲权或有严重不轨行为时, 家庭法院可依据子女的亲属或者检察官的请求, 宣告其丧失亲权 。
(二 ) 发挥有关部 门和基层组织的监督指导作用
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 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家庭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和抚养义务的第一责任主体, 应当依法履行义务,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村 (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 , 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 应予以劝诫、 制止, 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
(三) 加大扶贫力度, 关注留守儿童, 落实九年义务教育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困人 口依旧是一个巨大数字 , 据 2011年的数据统计, 中国贫困人口超过 1 亿人 。 而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 太多的农民工选择背井离乡到城市寻梦, 却由于户籍壁垒等制度因素, 成为城乡之间定期流动的候鸟,官方数据显示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至少有 1. 3 亿 。他们的后代也因此发生了巨大的裂变:一部分成为隔代抚养 的留守儿童,约5800 万人, 一部分随父母进城成为流动儿童 , 约 2700 多万人, 很难享受到城市孩子同等的社会福利——无论是教育还是医疗。两个数据相加, 意味着中国有 8500 万儿童面临困境。
我们在呼吁这些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家长肩负起更多抚养和监护责任之余, 似乎更应该将目光投向更深层的制度原因。 加大扶贫力度、 关注农村 留守儿童的成长、 加大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优惠政策、 建立涵盖流动人口的、 以常住人 口为服务对象的户籍管理模式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社会资源配置方式、 落实九年义务教育, 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流动儿童的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 无疑对减少未成年人流浪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完善委托监护制度
在我国现实国情下, 父母将子女委托给他人照顾的情况屡见不鲜。我国《 末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规定: “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出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的, 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然而, 由于有些家庭对相关法律了解甚少等原因,我国委托监护制度 尚未真正落实。同时, 我国针对委托监护制度的适用条件、 范围、 对象以及法定监护人与委托监护人之间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关系都未明确规定, 这些客观因素也给身心不健全的未成年人流浪提供了“ 条件” 。
二 、 加大救助保护力度, 做好回归安置
(一)完善立法, 建立起流浪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救济体系就我国的现实国情而言, 法律救济应该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方面展开。 行政救济是建立 以民政部门为核心的, 自上而下的流浪未成年人保护的专 门机制。司法救济是指民政部门在流浪未成年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 应该给予支持并提供法律援助, 包括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无法定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的诉讼代理人, 维护流浪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
(二)救助保护中心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时应该存在一定的
强制 性从民法上讲, 流浪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对 自身行为的认识、 判断、 和控制能力有 限。 根据我国《 救助管理办法》 的规定, 完全实现 自愿求助的话, 则不足以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统计表 明, 自愿求助的流浪未成年人仅占 l 5. 96%。据此, 应该对流浪未成年人采取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救助保护 。
(三 )规范救助保护机构
根据民政部相关数据显示, 目前, 全国共有救助机构2031个,其中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 261个, 全国救助机构床位近 lO 万张。救助机构免费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食宿、 通讯 以及必要的医疗救治, 协助返乡等服务 。
为了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规范救助保护机构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基础 设施建设 , 制定更具操作性 的工作细则, 引进与 岗位相匹配的专业人才 , 开展创新型保教模式, 从而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更为优质 的救助保护。
(四 )寻找合 适 的回 归途径
对流浪未成年人 的救助, 最终落脚点应放到位流浪未成年人寻找归宿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送交其亲属。父母是儿童的法定监护人, 家庭作为监护儿童的第一责任主体, 应该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 的监护职责。 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的一项主要职责就是为流浪未成年人寻找父母, 将其送回家庭。
2. 寄养和收养。寄养是在不变更监护权的基础上进行的,由寄养家庭对未成年人承担照顾 、 保护、 管理、 教育的责任 , 但不对未成年人对外造成的伤害事故等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 在开展寄养工作的时候, 应该 明确寄养的条件、 范围、 责任,同时规范寄养程序 , 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于长时间未找到法定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可 以鼓励 寄养家庭或社会人士进行收养。‘
3. 送至儿童福利院。对于未能找到法定监护人 , 也没有人收养的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应该送至儿童福利院加 以照顾。
4. 对具备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给予技能和生活培训。 对于这部分流浪未成年人而言, 除了基本的文化知识教育之外, 更多的应该给予其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 , 使其在 l8 岁成年之后能够顺利地步入社会、 自食其力。
三、 做好成果巩 固, 防止重复流浪
(一 )加强组织领导 , 协作配合 , 健全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 民政牵头、 部门负责、 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 政府协调推动各部门、 各地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及时将执行职务时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 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且暂时无法查明其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告知、 劝导、 护送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 并协助管理机构核实流浪未成年人的身份情况; 城市管理部门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协助民政、 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卫生部门建立起流浪未成年人疾病救治的绿色通道, 指导和监督定点医院做好医疗救治和救助保护机构卫生防疫工作: 教育部门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教育, 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 并做好有严重不 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正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应支持、 协助民政部fTSD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
(二 )建立流浪流浪未成年人跟踪回访制度
为了防止其重复流浪,应该建立起流浪未成年人档案资料库, 实行定期回访制度。 对 已经回归家庭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情况深入 了解 , 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应予以劝诫, 情节严重时, 应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未成年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 )设立青年志愿者实践基地
关注社会, 参与社会服务, 是当代大学生应有的社会担当。设立青年志愿者实践基地不仅为大学生提供了接触社会、 服务社会的平台, 也有利于整合多专业的大学生共同为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 文化教育, 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的成长 。
(四 )利用社 会舆论 , 加 强 宣传 引导
各级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 , 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 加强舆论引导, 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募捐、 实施公益项目、 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 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营造全社会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五 )鼓励社会力量, 形成工作合 力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是一项长期性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共 同参与。一方面政府在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工作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一方面, 我们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 志愿者、 社会工作者的力量 , 整合社会资源, 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 慈善团体、 宗教组织和广大群众, 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参与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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