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支柱,但是我国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公 众参与的范围、具体实施程序、司法保障等方面还存在缺陷。本文通过对比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 就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 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有序进行。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权益;法律保障
中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在此形势下环境保护必须寻求科学化、法制化的出路,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环境保护 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建立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改善环境问题和获得良好环境质量的重要保障。在环境评价制 度中,国家对环境的管理以及环境质量的维护需要公众的参与,同时环境质量也密切影响着公众的生产、生活及人身 财产安全,因此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迫在眉睫。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公众参与的基本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制度的基本内涵
环境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环境质量评估,是指“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 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 测和评价,并制定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的最佳方案”。此类评价属于在事前作出预测的预断『生评价,但是该评价制 度不是简单地通过环境评价来了解工程实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而是“要求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开发者, 必须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对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环境影响报告 书,经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规划、开发和建设,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来源及发展
环境问题受到世界的普遍关注,可谓由来已久,然而正式将其提上日程,却始自1972年的“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 境会议”。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到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才借鉴国外的做法,对环境保护进行立法 。虽然在以后的试行中还有种种缺陷,但是毕竟迈出了重要一步。1981年,我国再次发布《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办、法》,在内容、范围、程序等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具体规定。进入2l世纪后,我国颁布了《境影响评价法 》,“该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使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入一 个新的发展阶段。”另外,我国通过各种具体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 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对海洋环境水及水资源、大气、野生动物环境影响评价等作了 明确规定。可以说,至此,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体系。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内涵
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一环,“公众参与”虽然受重视程度高,但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笔者综合相关学者的 观点认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参与主体(公民、法人、社会团体、行政组织等其他团体组织)在其权利义 务内,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从事的有目的的社会行动。当然在不同的范围内,针对不同的对象,“公众参与”又 有不同的内涵和意义,主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对项目实施所涉及的有关民众的意见、建议进行征求或采集, 这一项主要由项目主体来完成;其次是在设计规划过程中,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群众进行通报;最后是 在企事业单位、政府、民众之间,进行意见交换,达成符合多方利益的方案。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是环境评价制度的关键,它具有以下重要作用:首先,有效地让公众了解项 目。环境是公众所共同享有的,关乎公众的生存与发展。公众参与其中了解项目,也是对自己负责的行为;其次,确 认所有项目引起的重大环境问题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得到辨析。一个项目的实施必然涉及众多利益群体或个人,如果 各利益冲突方的主张没有得到充分的交流与辨析,不仅在程序上显失公平,也会给项目的进展和完成带来一定的隐忧 ,在环境较为脆弱的地区其不良后果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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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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