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职务犯罪的预防;政策;法律;现状
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为严重的形式,它不是我国刑法中一个法定罪名,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国外通常称为“公务员犯罪”、“白领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8万件4.9万余人,这些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5亿余元,导致2_3万余人死亡、3200余人重伤。正是由于腐败包括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这么大,近年来,中央对反腐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但在实践中,各单位对职务犯罪却是“重打击,轻预防”,影响了预防的效果。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此也有相关重要阐述。那么,如何深刻理解、贯彻中央精神,对当前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势有个深刻认识是必要的。
一、职务犯罪预防的政策分析
(一)中央将预防工作摆在了相当重要的位置
建国初期,我们国家反腐是运动式反腐,这种方式虽然能打击一批腐败分子,但有时也会出现冤假错案。改革开放初期,以小平同志为首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了依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遏制腐败的思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改革开放,经济搞活了,腐败有些抬头,中央又提出,要把反腐当一项重大工作任务来抓。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方针;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原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八字方针的基础上,提出“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反腐方针: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十六字方针,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另外,还要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0年lO月l5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以优良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力量。“十二五’期间,反腐高压态势还将会继续保持,重查隐性腐败。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报告中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着力培育廉洁价值理念,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2013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腐败论述提出了“三个第一次”,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了党的五大建设的第四位。我们过去的表述是: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这次十八大报告是这样表述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足见,对反腐的重视;第一次在党代会的报告中提出了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把党的纪律建设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来阐述、进行要求。习总书记在十八大后也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总书记用了一个形象说法,表明党将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也表明党更加注重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中央一系列政策,可以看出,我们党的反腐倡廉指导方针,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的。也可以看出中央对防治腐败,预防腐败高度的重视。
(二)中央对预防职务犯罪采取的重大行动
2005年1O月,我国被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对打击我国贪官外逃、资金返还难、引渡难有着重要的意义。2007年9月6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这是为履行联合国成员国的义务而成立的机构。2008年6月,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2010年1月l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首部基础性大法,是继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后,30年来我党出台的第二个准则,亦是这些年来各项反腐制度举措的“集大成者”。其中8大“禁止”和52个“不准”,几乎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因此,《廉政准则》可被喻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一把标尺。学习和贯彻《廉政准则》亦成为2010年全国各地反腐倡廉工作浓墨重彩的一笔。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工作规划》是指导今后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依据。这一系列的重大举措,反映出中央对预防腐败包括职务犯罪预防的高度重视。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分析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备,我国没有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专门中央立法
有人认为,我国有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专门中央立法,其依据一是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律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二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t“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笔者不赞成这样的观点,觉得这样的规定对什么犯罪都适用,都是让少犯罪,少违法。但它不是一项关于职务犯罪的专门的中央立法。
(二)各种职务犯罪预防规定过于分散,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职务犯罪预防更多的是一些政策性规定,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方针,地方人大也相继制定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更近乎宣传性和口号性的规定,对预防的主体、权限、范围、方法等实质问题都没有规定,因此不具有具体操作性
(三)目前的反腐工作没有有效衔接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贿赂内容上,中国刑法强调受贿内容仅限于财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则指任何好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预防性反腐败政策提到了极为重要的位置,但中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预防腐败法等。另外,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反腐程序规则,如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一般作案隐蔽,在取证方面难度较大。比如,关于职务犯罪的侦查措施有限,影响取证力度,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所完善,如148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晶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可以看出,关于职务犯罪的侦查措施仅局限于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因为涉及保护他人隐私权等问题,这个尺寸并没有放大。笔者认为,职务犯罪分子一般都掌握公权力,公权力者的隐私权应该缩小,对公权力的职务犯罪分子应该采取更宽泛的技术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