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研究了金融资产交易的风险和防范措施,结果发现,在所有的金融资产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资产虽然占比较小,但是在交易中易发生很大的风险,需要进行及时的防范和监管。本文认为除了证监会等机构发挥监管作用外,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以及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监管局”,它的存在,可能会降低我国金融资产交易风险,因投机或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损失更小。
关键词:金融资产;交易风险;防范对策
金融资产交易的风险逐渐显现,不同的金融企业面临着不同的风险。股票,债券的公司容易发生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贷款和还债也容易发生无法正常还贷、抵押不能变现等问题;金融衍生产品会发生投机性问题,如何降低此类风险,除了宏观上需要通过证监会等对其监管、对内成立风险部门进行分析和监督之外,对不同的金融资产交易的风险应该对症下药。
本文从金融资产交易的种类人手,分析市场金融资产分布状况,从而选择比重较大且风险很大的金融资产交易时的风险进行分析,最后得出对应的监管和防范的措施。
一、金融资产交易中的风险
(一)贷款和应收账款的交易风险
由于贷款拨出后,缺少相应的制度进行管理而导致贷款无法被收回或只能收回小部分。由于关系或者钻了法律的漏洞,可能此项贷款在交易时就已经被划为呆账和坏账了。
抵押物的贬值。在抵押贷款时抵押的物品(如房屋等建筑物或者黄金等物品)有价值,但是在贷款人无法还款时,其抵押的物品有遭到贬值的影响,导致还款加上变卖资产的和也不能抵债,此时银行就出现贷款风险了。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在进行对某企业的风险评估显示其良好的承受能力时给予信用贷款,之后银行并不了解企业将贷到的款项将用作何处。此时银行面临着企业拿资金进行操纵、赌博等其他事情,即可能面临风险。
在评估时,银行并未发现其账单问题而继续贷款,导致贷的款项可能无法收回。
企业(或个人)在将物品抵押后,转手将已经抵押的物品再次出卖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呢,导致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也有一定的风险。有信誉良好的第三方向银行承诺若贷款人无法还款,第三方替其偿还贷款资金。但是当贷款人无法还款时,第三方却也资产不足,导致两者资产总额仍然不能还清债务。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由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是: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并且对其来说,收益几乎固定,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所以其交易风险几乎忽略不计。
(三)可供出售的金融赉产的风险
对于股票购买方来说,可能在股票购买时受到如下风险影响:信息不对称;股东和其董事会等高层在交易波动期进行股票价格的操控,给股票购买方发出误导信号,从而大大增加了股票交易时的风险。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风险
外部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人为风险。内部风险:交易目的以投机为主;缺少科学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监督机制;缺乏专业人才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
二、金融资产交易的风险监管与防范
(一)对于金融衍生品来说,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进行
监管和处理
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经常会出现缺乏流动性,导致在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时会发生较大风险,所以可以完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建立专业团队提供咨询服务,在企业或个人进行资产交易前进行(有偿)指导,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者投机现象或者产品设计过于复杂而出现运行失误或者购买失误,从而导致的不必要的交易风险。提高企业的专业化程度,并且进行不定期检查。在企业中大量的财务人员不知道真正的金融衍生品的运行机制或者不能提供监管和防范措施,而真正知道消息的人员却少之又少,可能会有投机而并非套期保值的操作出现,而在有很大亏损时企业高管才能够发现。
(二)对于贷款交易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本文认为可通过以下措施进行监管
定期对四大行等重要商业银行进行检查,总行向下面的分行和支行进行检查,对于数额较大而贷款原因不明的款项重点排查,努力做到减小风险的发生;对于无法说清原因的贷款应该对放贷的人员进行严厉惩罚,必要时可进行开除以示众。
构建不良资产交易平台,并且进行创新。在政策性资产处置整体工作结束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扩大受理的范围,对管理有问题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后的不良资产进行再次吸收和转让、重组等,逐步发展成为大众化的处置金融风险的资产管理机构。
(三)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首先明确国资委、证监会在企业境外金融资产交易中的监管职责。第二,建立盈利与风险并重的央企领导绩效考核制度。第三,强化企业重大事项的申报机制,建立企业金金融资产交易与风险管理流程和监督制度。
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监管局。为了限制其权利,廉政公署没有起诉的权利。这种监管局对于中国大陆来说,有如下作用:首先、确切定期进行重点金融企业的金融资产监督,公司保密资料(如财务资料等)也必须交至监管局保密资料库;其次,在进行重大的事件和投票时,必须上报监管局,让有关人员进行测算可行性,对故意遗漏重要信息或者欺骗等行为应给予严重处分;最后监管局必须隶属于中央相关部门,中央进行直接管理,保密工作必须做到实处,保证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的稳定性。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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