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国与国之间竞争力量加剧,科技发展业已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力量,世界经济已步入创新全球化阶段。而中小企业以其规模小,转向灵活等优势一跃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持活力的重要力量。2011年7月,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首次在企业划型中增加“微型企业”,把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划分成微型企业这~个独立的类型。科技型小微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参与创办的小微型企业,主要是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新材料等从事科研型工作为主的科技密集型企业。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大多采取个人决策方式,大多由技术人员创办和领导管理,创新潜力大,能够不断开发适应市场所需的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但因其资金需求数量大,时间急,频率高,回笼周期长,导致了融资的复杂性,融资的瓶颈使太多科技成果在转化成生产力之时夭折。究其根源,融资途径并不少,是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使融资缺少一道保护屏障,致使投资者缺少投资信心。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的规范困境
(一)政府支持有限
I.未明确界定小微企业的标准
确定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小微企业的标准可以有效地保护小微企业的弱者地位,以便于政策倾斜、引导、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在我国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中,仅笼统地规定了中小企业标准,并确定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依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但要注意的一点是,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南北方各异,更是分东、中、西部三部分发展,所以小微企业的界定首要便是根据地区经济状况的不同给予不同规定。
同时,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确定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标准,仅仅依据“2O人以下或营业额300万以下”远远不够,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新材料各行业均要制定相应的界定标准。
2.缺少一个体系化的管理机制
(1)2003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确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主要管理机构,并设有中小企业司。2003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撤消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同时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设立高技术产业司,未设立国家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唯一一个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中心仅以公益性法人的资格存
在。
(2)不能单纯以所有制形式划分,只面向国有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更需要管理和服务,也不能象征性地成立一个政策研究或是协调部门,而应当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行之有效的、网络完善的、资金充裕的和能够承担具体协调和服务工作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0有关机构设置和职能安排都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肯定和具体明确下来。
(二)民间贷款失范
1.中小企业信用缺失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用意识淡薄的情况,当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后,经营者不是从改变产品结构、加强经营管理等方面想办法,而是靠拖欠贷款及其利息度日,这不仅给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造成了风险,而且极大毁坏了企业的信誉度,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难度。0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显示,在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中,仅有39%参加过资信评估,并且资信度较低,资信评估制度的不完善使多数中小企业丧失贷款资格。
2.信用担保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银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而在具体操作中,银行一般就只接受土地和房屋等固定资产做抵押物。很多中小企业自身财力薄弱,没有可用于抵押的土地或房屋,不具备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第l8条、19条、2O条对中小企业的担保做了相关规定,鼓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政府也未起到相应的再担保责任。中小企业的担保制度的配套立法仍处于空白,可操作性不强。
3.扶持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不足
中国人民银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信贷政策的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要求,对中小企业一直持扶持态度。3月22日央行创设支小再贷款,已下达额度500亿元扶持小微企业,支小再贷款发放对象是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融资较难的问题,决定从2014年4月25日起下调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下调县域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纵然央行通过扶持中小企业类的银行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这种长期依靠央行来维持生计的方法终不长久。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对策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要政策和立法的保障,要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点扶持代替对中小企业的普遍扶持,这样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同时增强其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
(一)立法上适度规制科技型小微企业间融资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间借贷协议无效。事实上,我国各级法院在裁判时也并未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而是一律认定企业间借贷协议无效。因此,企业间借贷为法律所不允许,管理阶层为规避风险亦尽力避免企业借贷情形。鉴于此,大量的企业资金不能合法进入企业融资领域,社会因而失去了一条较为有效的企业融资途径。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企业间的借贷,但不妨企业之间进行融资,可以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转化。如果借款企业将款项出借于个人,再由个人借给借款企业,同时由借款企业提供担保,确立合理的担保形式,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二)实践中允许商业银行参股科技型小微企业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书条款增JJu了该制度的适用灵活性。为此,我国应制定相关规定,要求我国的商业银行采取入股方式加入科技型小微企业以提供资金。
(三)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担保机制
(1)与保险公司合作,创设科技型保险。保险公司根据备类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特点,创设科技型保险,建立新技术产业化保险制度,为企业的信用违约提供保障(2)利用国家财政支出,设立信用技术担保机构。
(四)建立风险投资机制
发展以政府为主导,民营资本和外资为主体的风险投资,建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扩大投资规模,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降低和规避风险,保障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成功率同时耍从国外引进相关的风投人才,加强综合知识的运用
四、结语
科技型小微企业具有规模小、人才密集度高自身调节快等特点,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但在实践中融资困难却因规制的不健全遇到层层阻碍,希望通过本文分析,加强法律规制建设,拓展小微企业的融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