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直接的法律依据,拥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但固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过去强调对规划结果的控制,而对于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控制较为薄弱,已难以适应我国现今快速城市化发展进程及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需要。本文将通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如何适应城市快速发展条件下的编制和审查需要进行观点的阐述。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快速发展;法律依据
1控制性详细规划概念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控规的刚性和弹性相结合的管控体系存在问题:
我们传统“控规”的管控模式重“强制性”而轻“引导性”,不注重城市的整体性,缺乏弹性管控体系。
现有的规划手法,以编制办法或地方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为准,在经验主义的影响下,对地块的用地类别划分、人口容量开发、强度控制等均进行了详细界定,在缺乏系统分析的情况下,应对规划实施背景变化、规划条件变化等方面,显得过于僵化,不能支撑管理和建设的需求。此外,一些城市在小类城市用地基础上增加了用地类别,对小类进一步细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越分越细,甚至有时将分得细致的程度当作评编制质量的标准之一,这同时也降低了规划的适应性。解决办法:
改变传统控规控制体系,它不仅要指导城市每个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而且要预想相邻地块的建设情况,保持城市空间环境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打破传统的“拼图”式模式。在这样控规的管控体系中,应顾全大局,从整体出发,确定科学、合理的控制指标、同时也应建立起应急预案,预防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情况而影响控规的正常实施,应该建立起层层导控的弹性管控体系对规划的确定性和适应性应当针对当地发展需求和规划管理特点把握好合适的分寸。对重要公共利益和确定性内容应努力细分,以利加强刚性控制;对市场性和非确定性内容,类别细分则宜适度,以加强地块兼容性和弹性引导,使规划更加适应市场变化。特别是《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对控规的修改明确了几近苛刻的程序,对城市规划管理者而言适度的弹性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以公益性为主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满足社会的基本要求,必须予以保障,其投资主体往往是政府或政府主导,一般较易确定为强制性内容。以营利性为主的公共服务设施,一部分是满足社会的基本要求、便民服务,应当也可以用强制性规定予以保障。但也有相当比重的营利性为主的公共服务设施是适应不同消费阶层的需要、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应运而生,对城市空间的需求条件不断变化,对这类公共服务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是否强制以及如何强制,需要因地制宜地研究确定。控规体系应将公益性和公正性放在首位,做到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社区管理等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到位,同时要不断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和生活品位,并针对社会发展特征,制定出适应社会发展的特有控制指标。
3结合城市设计,提升引导性指标的法定地位城市设计的过程参与城市规划整个过程,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即能展示空间关系又能从不同角度推敲各建筑之间的空间关系和体量关系,能很好地对控规中的各项指标给以补充,体现城市整体性具有重大作用,从三维空间来把握未来城市建设意向,能很好地起到引导作用,其确定的引导性指标,比如体量、交通组织、建筑色彩、建筑风格、建筑套密度、拆建比等指标的对于控规的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4加强建立分级控规编制体系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背景条件下,要实现规划对城市发展超前性的引导和有效性的管理,满足《城乡规划法》要求,须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用地上建立起关于城市土地使用的空间规则要求。但城市规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传统式控规全覆盖无法适应城市的动态发展。纲要性控规的编制。对于某一地块而言,可能在不同的规划中提出了不同的控制要求,这些不同的控制要求,有时会发生冲突,这就需要控规纲要来统一协调,统一的进行控规的管理。纲要性控规应以总规为依据,在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实现控规“覆盖”,对控规编制的重大问题进行统一考虑,包括:单元的控制性框架、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刚性”控制内容的考虑,提出密度分区、高度分区等控制内容。单元性控规的编制。编制单元是控规的基本单位。反映城市功能片区,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等,每个编制单元在控规纲要指导下进行。通过其确定的编制单元,对其进行功能定位、组织、规模容量、道路交通、城市设施等方面进行研究,为传统控规提供指导。
5规划质量审查制度的完善
应强化控规的质量审查,防止出现暗箱操作,钱权交易等现象,因此不能仅以个人道德水平进行约束,而应建立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制度,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查,形成较强约束力和震慑力。重视公众参与和监督作用,划清专家咨询和专门审查的作用、任务和责任。增加公众参与意见的社会层面的建议性信息比重,提高其重要性,并作为政策层面的决策依据。专家咨询意见是专业层面的咨询性信息,专门审查意见不作为政策层面的决策的唯一依据。同时由于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的方式不能代替和起到专门审查的把关作用。因此,为有效促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的提高,有必要建立专门审查制度。
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门审查制度应明确审查内容,区分是非性和改进性审查性质,明确评判标准,标准不完善甚至缺乏的应当完善建立;应明确编制人员、单位、审查人员的责任,明确各个工作岗位应承担的责任,把履行责任的效果作为相关人员日常工作和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法》增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效应,同时也给当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规划管理部门只有改变观念,提升水平,全面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授予的权威。
6总结
本文从规划技术和管理层面对控规如何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进行探讨,但社会经济、政治、人文因素等仍对控规的控制和管理产生种种干扰,不仅需要技术层面的创新,还需管理层面的创新。希望控规的发展和完善能从技术、管理等方面进行提高,更好地适应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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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志斌.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效性的规划编城市规划.城市规划.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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