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我国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现行规定,银行及同类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良贷款情况适当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但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中,如计提比例过高将不当影响当年利润且不当夸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如计提比例过低则扩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根据对工、农、中、建、交五大行近三年的不良贷款率与拔备覆盖率的比较,笔者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支持“三农”发展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当适当参考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标准,以适当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进行计提。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一、贷款损失准备概述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贷款损失准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贷款损失准备,如中国银监会2011年4号令《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号令”)规定的,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以及2011年财政部财金[2012120号《银行等金融机构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号文”)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所计提的,为弥补可能的资产损失所计提的准备金。广义的贷款损失准备,如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2]98号《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98号文”)规定的,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4号令与20号文规定的狭义贷款损失准备即应为98号文规定的专项准备,98号文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即包括一般贷款准备与狭义贷款损失准备,而前者区别于后者之处在于:一是一般准备根据一定模型或标准计划,而狭义贷款损失准备根据资产减值风险确定;二是一般准备计提的目的是减少银行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周期性经营风险,而狭义贷款损失准备则是为了减少具体经营事项的风险;三是一般准备在利润中计提,而狭义贷款损失准备一般在成本中列支。
由于4号令与2O号文的规定新于98号文,本文认为贷款损失准备的定义应采纳前两者的意见,即将其理解为狭义的贷款损失准备,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称的贷款损失准备亦指狭义的贷款损失准备。
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一般会计处理
银行应当设立“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可根据不同的贷款类别等设立分、子科目进行核算。期末,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还款的可能性、担保的可实现情况等和银行内部有关贷款五级分类及其他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并判断贷款是否存在减值。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但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委托贷款业务以及购买的同债等无须承担风险的金融资产,企业无须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需要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本期应计提的全部不良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差额补提贷款损失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由于贷款损失准备提取后通过转入资产减值损失而影响当期税前利润,为防止单位通过对贷款损失准备的不当调整进而实现调整税前利润的目的,会计准则要求不得转回已经确认的贷款损失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转销时应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款”等有关科目;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款损失准备已转销后又收回的,按实际应收回金额,借记“客户贷款”等有关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等科目,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贷款损失准备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根据98号文规定,银行针对不同类别的贷款可以参照规定确定的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贷款的计提比例约为2%;次级类贷款的计提比例约为25%;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约为50%;损失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可在规定比例基础上上下浮动20%计提贷款损失准备。